交通通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G)
北角限制区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G)第14(1)(b)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5年02月24日凌晨零时起,下列路段将全日24小时划为限制区:
(a) 健康东街由其与英皇道交界处起,至其与渣华道交界以北约85米处的东面路旁行车线﹔
(b) 渣华道由其与健康东街交界以西约35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20米处止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c) 渣华道由其与健康东街交界以西约75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12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d) 渣华道由其与健康东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3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e) 渣华道由其与健康东街交界以西约45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13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f) 英皇道由其与健康东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10米处止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g) 七姊妹道由其与模范里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15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h) 百福道由其与未命名道路交界以西约15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1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i) 未命名道路由其与百福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10米处止的东面路旁行车线﹔
(j) 未命名通路由其与百福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45米处止的西面路旁行车线﹔
(k) 琴行街由其与马宝道交界以北约10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10米处止的路段﹔
(l) 马宝道由其与琴行街交界以西约10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10米处止的路段﹔
(m) 英皇道由其与书局街交界以西约15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3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n) 书局街由其与英皇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20米处止的西面路旁行车线﹔
(o) 书局街由其与英皇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50米处止的东面路旁行车线﹔
(p) 七姊妹道由其与书局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15米处止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q) 琴行街由其与丹拿道交界处起,至其与七姊妹道交界以北约5米处止的西面路旁行车线﹔
(r) 七姊妹道由其与琴行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20米处止的路段﹔
(s) 丹拿道由其与琴行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50米处止的路段﹔
(t) 琴行街由其与丹拿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约25米处止的东面路旁行车线﹔
(u) 丹拿道由其与琴行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55米处止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v) 七姊妹道由其与电照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2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w) 电照街介乎七姊妹道与丹拿道的东面路旁行车线﹔
(x) 继园街由其与丹拿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10米处止的东面路旁行车线;
(y) 福荫道由其与宏安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5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z) 麦连街由其与蚬壳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约25米处止的西面路旁行车线;
(aa) 蚬壳街由其与麦连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5米处止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ab) 和富道由其与北角道交界以西约30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30米处止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ac) 和富道由其与糖水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2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ad) 糖水道由其与和富道交界处起,至其与渣华道交界以南约15米处止的西 面路旁行车线;
(ae) 渣华道由其与糖水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50米处止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af) 渣华道由其与糖水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15米处止的南面路旁 行车线﹔
(ag) 渣华道由其与北角道交界以西约60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东约60米处止 的北面路旁行车线;
(ah) 北角道由其与渣华道交界以北约10米处起,至同一交界处以南约10米止 的东面路旁行车线;
(ai) 北角道由其与渣华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处以南约20米处止的西面路 旁行车线;
(aj) 渣华道由其与月园街交界以西约75米处起,至其与北角道交界以东约65 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收费表泊车位除外);
(ak) 月园街由其与渣华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10米处止的路段;
(al) 电气道由其与电厂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30米处止的路段;
(am)电气道由其与大强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25米处止的西面路旁行车线﹔
(an) 大强街由其与电气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1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
(ao) 大强街由其与英皇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10米处止的路段﹔
(ap) 电厂街由其与英皇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15米处止的路段﹔
(aq) 长康街由其与英皇道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60米处止的东面路旁行车线﹔
(ar) 建华街由其与北景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20米处止的南面路旁行车线﹔及
(as) 北景街由其与建华街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约15米处止的西面路旁行车线。
除专利巴士及经由运输署署长发给许可证者外,机动车辆司机一律禁止在限制区内 :
(a) 上落乘客;或
(b) 起卸货物。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道路标记,表明限制区范围。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限制区,将予以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