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
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及实务声明
个人资料的管制
助理署长/行政及牌照获委任为本署的个人资料管制主任,负责监督、评估、核准、监察及检讨部门的个人资料保障措施,以确保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在作出任何决定以拒绝依从查阅/持有/改正资料要求前,必须先获得上述人员的批准。
2. 部门主任秘书获委任为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负责全面管理部门持有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另副部门主任秘书/行政获委任为资料保障主任,负责处理遵守条例规定的事宜,以及评估、监察和检讨部门的个人资料私隐保障措施。
个人资料私隐政策
3. 本署致力确保根据条例的规定处理所有个人资料,并承诺会:
(a) 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足够但不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只供用作与本署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用途;
(b) 采取所有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在顾及收集得来或保存的个人资料在所使用的目的下,该个人资料是准确的;
(c) 删除不再需要用于既定目的的个人资料;
(d) 把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只用于在收集资料时所指定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除非当事人已表明同意更改资料用途,或法律容许更改资料的用途;
(e) 采取所有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受到保障,不会未经许可或意外被他人查阅、处理、删除或作其他用途;
(f) 采取所有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均可得知本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使用资料的目的;以及
(g) 容许有关资料的当事人查阅及改正本身的个人资料,并会按法律容许或规定的方式,处理有关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运输署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和目的
4. 本署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该等个人资料的主要用途,详载于附件。
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5. 如欲查阅或改正本署持有的个人资料,请填妥「要求查阅资料表格」或「要求改正个人资料表格」交回或致函:
九龙油麻地海庭道11号
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10楼
运输署资料保障主任
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为使邮件能妥善送达本署,请确保邮件贴上足够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收费
6. 为收回影印成本,本署会就影印个人资料收取费用,每张A4和A3影印本分别收取1.5元和1.6元,或按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另行厘定或批准的价格收费。
7. 任何人不得以要求查阅资料为由,规避就提供政府记录而设的其他收费计划现行或日后所定的收费。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