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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 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何时开始实施? |
答1: | 违例驾驶记分制度由1984年8月25日开始实施。 |
问2: | 违例驾驶记分制度的目的是甚么? |
答2: | 违例驾驶记分制度旨在改善道路安全,其主要目的是阻吓经常违反交通规例的人士和提高驾驶水准,从而减少交通意外所引起的伤亡。 |
问3: | 违例驾驶记分制度是甚么? |
答3: | 违例驾驶记分制度是就关乎道路安全的各项道路交通罪行的记分制度。驾驶者如触犯列载于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的附表内的表列罪行(下称「违例事项」),并就违例事项被法庭定罪或负上缴付定额罚款的法律责任,即会被记分。这些表列罪行按严重性被划分为三级,分别给予10分、5分及3分。 |
问4: | 在甚么情况下会被记分? |
答4: | 当驾驶者就违例事项被法庭定罪(适用于透过法庭审理的罪行),或负上缴付定额罚款的法律责任(适用于透过定额罚款通知书处理的罪行),他便会于被法庭定罪当日或缴交定额罚款当日(视乎何者适用)被记分。 |
问5: | 运输署署长如何根据记分制采取行动? |
答5: | 决定是否根据记分制采取行动(例如运输署署长是否须向裁判官提出申请以启动取消驾驶资格的程序)所涉及的两年期间,应参照干犯表列罪行的日期来计算,而非记分的日期。举例来说,如某驾驶者在2020年8月1日干犯一项表列罪行,并于2020年11月1日被定罪,则有关的两年期间应由2020年8月1日开始计算。此外,记分制下的两年期间将以滚动模式计算,则如某驾驶者在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因干犯表列罪行而被记分至指定水平,便会触发相应的行动或罚则。详情请参见下述「违例驾驶记分计算方法的例子」。 |
问6: | 被记分数的后果是甚么? |
答6: | 在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下,当某驾驶者在任何两年期间被记的分数累计至指定水平时,便会触发相应的行动或罚则。具体而言,若被记8至14分,运输署署长会向该驾驶者送达一份「违例驾驶记分通知书」;若被记10分或以上,该驾驶者须在指定限期内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另外,若被记15分或以上,该驾驶者可被取消其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的资格(下称「停牌」)。 |
被记分数达8分或以上但少于15分 | |
如某驾驶者在两年内,被记满8分或以上,但少于15分时,运输署署长会按法例的规定向该驾驶者发出一份「违例驾驶记分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会详列他在该两年内因触犯违例事项而被记分的纪录,告知有关人士再被记分的后果,并提醒其改善自己的驾驶行为。 | |
被记分数达10分或以上 | |
如某驾驶者在两年内,被记满10分或以上,运输署署长会向有关人士发出一份「强制性修习驾驶改进课程通知书」,通知该驾驶者须在通知日期起计的三个月内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即属犯罪并可能会被检控。详情可参阅有关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的网页。 | |
请注意,如某驾驶者在两年内每被记满10分或以上,便须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一次。换言之,假如该驾驶者在两年内被记满10分两次,便须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两次,如此类推。如有关人士已按「强制性修习驾驶改进课程通知书」的要求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则该通知书指明的所有分数,将不会被再次计算修习下一次强制驾驶改进课程之用。 | |
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后是否可获扣减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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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如修毕整个驾驶改进课程而表现令人满意(包括准时出席全部课堂、留心听课、积极参与课堂及小组讨论及活动、及在课末笔试取得及格成绩),便可从违例驾驶记分总分中扣减3分。但是,假如在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当日,他/她: (a) 没有被记违例驾驶分数; (b) 已被记15违例驾驶分数或以上;或 (c) 运输署署长曾于两年内,因该人完成令他/她获发给课程证书的驾驶改进课程,而从该人被记的违例驾驶分数的总分数中扣减分数, 即使该人已完成令他/她获发给课程证书的驾驶改进课程,亦不会获扣减分数。 详情可参阅有关驾驶改进课程的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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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记分数达15分或以上 | |
如某驾驶者在该两年内,被记满15分或以上,便可按法例的规定被取消驾驶资格,如属首次被取消驾驶资格,停牌期为三个月,其后再被停牌则每次为期六个月,以法庭颁发的命令为准。 | |
请注意,如某驾驶者在任何两年期间内,每被记满15分或以上,便可被取消驾驶资格一次。换言之,假如某驾驶者在任何两年期间内被记满15分两次,便可被取消驾驶资格两次,如此类推。如某驾驶者被多次取消驾驶资格,视乎法庭决定,有关的命令会分期执行(即待上一次取消驾驶资格期完结后,后续的命令才会开始执行)。 | |
因被记满15分或以上而可被取消驾驶资格的传票会怎样送达给该驾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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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驾驶者在该两年内因触犯违例事项而被记满15分或以上,法庭会先以平邮邮递方式将传票寄到该驾驶者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如该驾驶者未有如期到庭应讯,法庭会再以挂号邮递方式将传票寄给该驾驶者。 | |
请注意,如法庭是按该驾驶者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传票,则即使传票因无法派递予该驾驶者而被退回,该传票也当作已送达论。 | |
如该驾驶者未有到庭应讯会怎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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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传票已送达或当作已送达论,但该驾驶者未有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及地点出庭应讯,法庭可向该驾驶者发出逮捕令。此外,运输署署长会按法例的规定拒绝向有关驾驶者签发、重新签发或续发驾驶执照。 | |
违例驾驶记分计算方法的例子
以下是一名驾驶者在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所触犯的违例事项。
请注意:以下例子只作参考之用。有关记分及停牌的规定,皆以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或法庭颁下的停牌命令为准。
违例日期 | 被记分数^ | 扣减分数 | 累积记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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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违例事项一) | +5 | 不适用 | 5 | 不适用 |
2020年11月1日 (违例事项二) | +3 | 不适用 | 8 | 运输署署长会送达「违例驾驶记分通知书」。 |
2021年2月1日 (违例事项三) | +5 | 不适用 | 13 | 运输署署长会送达「强制性修习驾驶改进课程通知书」,这名驾驶者须在指定限期内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
2021年5月1日 (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 不适用 | -3 | 10 | 这名驾驶者自费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并符合条件获扣减3分。 |
2022年8月5日 (违例事项四) | +5 | 不适用 | 10 | 以违例⽇期计算,违例事项一(2020年8月1日)与违例事项四(2022年8月5日)已超过两年,所以违例事项一被记的5分不再被计算。运输署署长会以违例事项二(202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这名驾驶者两年内的累积分数。 |
2022年10月31日(违例事项五) | +5 | 不适用 | 15 | 以违例事项二(202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这名驾驶者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即一段两年的时间内,累积分数计及获扣减的3分后,仍达15分,因此他将收到法庭传票及可被停牌#。 |
如需索取你的违例驾驶记分记录,请向香港警务处交通违例判罪记录室申请索取记录。详情请参阅香港警务处的网页: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5_traffic_matters/tcr.html
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下的违例事项
请参阅《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