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证明的要求 |
重要通知 |
你于递交牌照服务申请时,必须连同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地址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否则运输署可以根据有关法例暂停有关申请。 |
可接纳的地址证明 |
申请牌照服务时,申请人须带同地址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否则运输署可以不接受有关的牌照申请。 |
可接纳为地址证明的文件是由下列任何一间机构在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发出,并清楚显示申请人姓名、地址、发函机构名称及发函日期的文件、收费单或通知书。影印本、传真本及数码式(即经手机或电脑传递)的版本均可接受。 | ||
(一) | 水∕电∕煤∕中央石油气供应商(不包括中央石油气营运商)收费单或发票 | |
(二) | 固网电话∕流动电话∕收费电视∕互联网收费单 | |
(三) | 银行、持牌放债人、保险公司或强积金核准受托公司发出之结单或通知书 | |
(四) | 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法庭)发出之文件 例如:缴税通知书、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偿还学生贷款通知书 (由民政事务总署辖下民政谘询中心就地址证明所办理的声明或宣誓服务不包括为可接纳的地址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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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地大学或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发出的文件或收费单 | |
(六) | 由税务局加盖厘印的有效租约(不需三个月内签订,但递交申请当日必须在租约有效期内) | |
(七) | 下列公营机构发出的收费单、通知书或其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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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下列机构发出的收费单、通知书或其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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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只适用于公司车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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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可接纳的地址证明不适用于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申请,请参阅申请表格TD348 「须知事项 」。
(除另有指明,下文所述的地址证明/居住证明必须在牌照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发出。)
根据法例,驾驶执照持有人或登记车主的地址如有改变,须在改变出现后7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运输署。你可透过书面、政府一站通或递交表格 (「更改个人资料或车辆资料通知书」) 连同新地址的证明文件通知本署有关地址的更改。请注意,在未收到及/或未核实你提供的有效地址证明之前,本署不会更新你的住址/公司地址/通讯地址。
如你未能同时提交有效的地址证明,本署可给予你在自该项要求作出之日起计的14天内,提供有关改变的证明。而你亦须遵从运输署要求,否则本署会考虑将个案转交相关执法部门跟进。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以上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有关运输署牌照服务的查询,可致电牌照部的24 小时查询热线(852) 2804 2600 或透过电子邮递查询: licensing@td.gov.hk
你亦可前往各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的询问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