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通告
司机接载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士泊车证明书(「泊车证明书」)
公众人士请注意,为进一步确保路旁残疾人专用泊位(「路旁专用泊位」)使用得宜,运输署早前已全面检视「泊车证明书」的申请资格及审批准则,以及加强阻吓各种不当使用「泊车证明书」行为的措施,并提出多项建议。
经考虑持份者提出的意见后,运输署将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多项改善措施,当中的主要改善措施如下:
- 被接载的下肢肢体伤残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士(「被接载者」)须经由卫生署或医院管理局医生证明该被接载者因患有疾病或身体伤残,以致步行有相当困难;
- 申请人(登记车主)须为被接载者的亲属。若申请人不是被接载者的亲属(例如朋友),申请人须向运输署提供相关理据及证明文件;
- 每张「泊车证明书」只会批准登记一部登记车辆以接载被接载者。运输署只会在非常特殊及有充分理据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酌情容许最多三辆登记车辆;
- 登记车辆必须为私家车或轻型货车。如登记车辆为轻型货车或其他非一般私家车(即越野车或跑车等),申请人须递交录影片,以证明所用车辆适合接载被接载者;
- 在「泊车证明书」的内页列明持证人(即申请人及被接载者)的姓名及身份证编号首四个字;
- 定义「再次被滥用」是以违反批准条件使用路旁专用泊位的次数作计算,如「泊车证明书」被证实在三年内两次被滥用,运输署会考虑取消该「泊车证明书」;及
- 加强滥用「泊车证明书」的罚则,例如:
- 按持证人被取消「泊车证明书」的纪录等,停止受理有关持证人申请「泊车证明书」12至36个月不等;
- 在处理续期申请时,如持证人在现有「泊车证明书」届满日期前三年曾有滥用「泊车证明书」记录,运输署所签发的「泊车证明书」的有效年期最多为一年,以加强监察持证人使用「泊车证明书」的情况;及
- 如持证人被证实滥用「泊车证明书」而使用路旁专用泊位作商用用途,包括上落货用途、用作载客取酬或其他商业用途,运输署会取消有关「泊车证明书」而不予事先警告,而有关持证人在收到「泊车证明书」被取消通知后,在交还「泊车证明书」日期或原有「泊车证明书」届满日期后的36个月内所提交的申请将不获受理(以交还证明书日期或原有证明书届满日期中较早者为准)。
有关改善措施详情请参阅运输署网页(td.gov.hk -->「残疾人士」-->「残疾人士服务」)。
运输署借此机会提醒「泊车证明书」持证人,必须遵守使用「泊车证明书」的条款。如持证人被发现没有接载在运输署批准信中所指定的下肢残疾人士或违反使用「泊车证明书」的条款,本署会考虑取消相关「泊车证明书」。
公众人士请注意有关「泊车证明书」的新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