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章)
南区石排湾道临时车速限制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4年11月15日凌晨0时0分起,至2025年5月14日下午11时59分止,以下路段将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a) 石排湾道南行由灯柱编号42174以南约25米处起,至灯柱编号34396止的路段;及
(b) 石排湾道北行由灯柱编号49139起,至灯柱编号34339止的路段。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每小时70公里车速限制,将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