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4年10月31日下午6时起,至2025年9月30日下午6时止,下列路段将继续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有关地点已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车速限制,将继续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