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章)
清水湾道临时车速限制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4年10月6日上午5时起,至2025年4月6日上午5时止,新清水湾道东行由其与新利街交界处以西约160米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410米处止的路段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每小时70公里的车速限制,将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