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和一些药物可影响身体和脑部协调,严重损害驾驶汽车的能力。当局在2011年修订《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以有效地打击毒驾和药驾。任何人若涉及下列行为均属违法:
- 驾驶时他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海洛英、可卡因、氯胺酮(「K仔」)、甲基安非他明(「冰」)、大麻(「草」)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不论他的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
- 驾驶时受指明毒品的影响,其程度达到使他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
- 驾驶时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非指明药物)的影响,其程度达到使他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
- 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接受初步药物测试;或
- 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提供血液样本及/或尿液样本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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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及药驾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