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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气、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
最短停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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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定罪 | 第二次/再次定罪(注一) | |
第1级 (超过订明限度(注二),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气/血液/尿液分别含有35微克/80毫克/107毫克酒精的比例) |
六个月 | 两年 |
第2级 (超过第1级,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气/血液/尿液分别含有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酒精的比例) |
一年 | 三年 |
第3级 (超过第2级) |
两年 | 五年 |
注一: 任何人若曾经干犯酒後驾驶的相关罪行,不论对上一次的酒精浓度如何,都会被视作第二次/再次干犯酒後驾驶罪行。有关第二次/再次定罪的罚则将视乎酒精浓度而定。 注二: 『订明限度』指: (a) 在100毫升呼气中有22微克酒精; |
下列酒後驾驶相关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定为『第3级』:
(a) 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以致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车辆;
(b) 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作检查呼气测试而无合理辩解;或
(c) 没有提供呼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作分析而无合理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