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 25,000 元及监禁 3 年
  • 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
  • 记 10 分违例驾驶记分
  • 最短停牌期如下:

呼气、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最短停牌期

首次定罪 第二次/再次定罪(注一)
第1级
(超过订明限度(注二),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气/血液/尿液分别含有35微克/80毫克/107毫克酒精的比例)
六个月 两年
第2级
(超过第1级,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气/血液/尿液分别含有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酒精的比例)
一年 三年
第3级
(超过第2级)
两年 五年

注一:

任何人若曾经干犯酒後驾驶的相关罪行,不论对上一次的酒精浓度如何,都会被视作第二次/再次干犯酒後驾驶罪行。有关第二次/再次定罪的罚则将视乎酒精浓度而定。

注二:

『订明限度』指:

(a) 在100毫升呼气中有22微克酒精;
(b) 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
(c) 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

下列酒後驾驶相关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定为『第3级』:

(a) 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以致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车辆;

(b) 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作检查呼气测试而无合理辩解;或

(c) 没有提供呼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作分析而无合理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