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回应高等法院驳回「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判罪裁决上诉的个案
就传媒查询有关高等法院于九月十三日驳回二十四名被裁定「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罪罪成的司机的上诉一事,运输署今日(九月十六日)发言人回应如下:
政府一直十分关注私家车及轻型货车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俗称「白牌车服务」)的情况,并对违规行为严厉执法,绝不纵容。因此,运输署一直与警方保持密切联系,如发现怀疑个案,运输署会转介警方跟进。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5)、(10)(a)条及附表4已列明,使用私家车或轻型货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或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此类汽车的违例人士,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涉案车辆的牌照亦可予暂时吊销三个月;如属第二次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如就同一汽车再犯罪,则有关车辆的牌照可予暂时吊销六个月。
政府对于使用不同的通讯科技,包括网络或手机程式召唤出租汽车持开放态度,惟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时必须合乎法规,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有关的出租私家车服务必须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法例的要求和出租汽车许可证的发证条件。
就该二十四名透过Uber手机应用程式提供接载服务、被高等法院驳回对其「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判罪裁决上诉的司机的个案,运输署会按有关法例的规定,执行车辆牌照的暂时吊销安排,同时要求登记车主将车辆移交运输署保管,直至有关吊销期届满为止。根据法例,当法院就案件颁布裁决,运输署会在裁决后的十四天内发信通知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有关暂时吊销其车辆牌照的事宜。
运输署会继续积极配合警方的打击非法「白牌」车执法行动。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九年七月期间,因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被法庭定罪而被暂时吊销牌照及扣押的车辆共有125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