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渡轮服务(修订)条例》今日生效
运输署表示,《2018年渡轮服务(修订)条例》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运输署发言人说,渡轮服务牌照是由运输署署长按《渡轮服务条例》(《条例》)(第104章)第28条批出,让持牌人经营渡轮服务。根据经修订的《条例》第29条规定,不论是新批予或延续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长为五年,而总计的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续期的期限)则不得超过十年。
牌照的批予及延续期限由原来的三年延长至五年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便利渡轮营办商作出较长远的规划及投资,从而改善渡轮服务的财务可行性及提升服务质素。
发言人补充,就申请延续现有牌照方面,持牌人于牌照有效期内可考虑是否申请较长的牌照年期。至于在经修订的条例生效前(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提交的延续牌照申请,有关持牌人亦可考虑是否维持原申请的牌照年期或向运输署申请修订其申请为更长的牌照年期,惟总计的牌照年期(即包括所有续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运输署会按既定程序处理有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