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年一月二日起实施新修订车辆首次登记状况分类
运输署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宣布,由二○一九年一月二日起,修订车辆登记文件(俗称「牌簿」)上「首次登记时的车辆状况」(车辆状况) 的分类,以更客观地描述车辆在首次登记时的状况,供车主及准买家参考。
运输署发言人表示,在考虑持份者的意见及参考其他国家所采用的做法后,修订的首次登记车辆的「车辆状况」分类如下:
A – 根据相关文件,车辆在进口香港供销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或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但有关登记不准许车辆在道路上使用。
B – 基于车辆进口者的声明,车辆在进口香港供销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
C1 – 车辆在进口香港供销售前,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根据相关文件,车辆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的时间少于15天。
C2 – 车辆在进口香港供销售前,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并不归类为C1状况。
D – 车辆由登记车主进口香港自用。
E – 车辆是在香港以进口底盘或进口驾驶室及底盘添加指明附加物装配而成的车辆。
F – 车辆是透过拍卖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购得。
运输署发言人说:「经修订的车辆状况只会如实地描述车辆进口香港前的情况,例如曾否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而并非描述或反映车辆使用情况或损耗程度。在车辆登记文件上显示客观的车辆状况,可以协助市民,尤其是车主及准买家了解有关车辆在首次登记时的真实状况及在车辆买卖时作出决定。」
在实施新安排前已经登记的车辆,其车辆登记文件上的车辆状况将维持不变。
在实施经修订车辆状况分类的同时,运输署会加强核实车辆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的记录,以确保车辆获界定为适当的类别。
如有查询,可浏览运输署网页(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licences_and_permits/vehicle_first_registration/index.html),或致电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电话:2804 2634)或查询热线(电话:2804 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