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審裁處

職權範圍

1. 交通審裁處的職能是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所提出的申請,覆核運輸署署長的決定。交通審裁處獲授權:
(a)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5(2)條,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登記車輛,發出車輛牌照或取消車輛牌照的決定;
(b)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5(2)條,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發出客運營業證,或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c)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77D(3)條,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決定;
(d)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88D(3)條,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車輛測試中心的決定;
(e)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88L(3)條,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學校的決定;
(f)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92(1)條,覆核運輸署署長因某人被裁定干犯表列罪行而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決定;
(g)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02C(3)條,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改進學校的決定;
(h)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45B(2)條,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發出、重新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的決定;
(i)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45B(2)條,覆核運輸署署長取消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的決定;
(j)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5B條,覆核運輸署署長修訂客運營業證條款或條件的決定;以及
(k)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5B條,覆核運輸署署長取消出租汽車許可證、拒絕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或在出租汽車許可證內指明任何條件的決定。
2.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名非官方主席及兩名非官方成員(分別從相關小組選出)組成。
3.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而該條例第20條則訂明交通審裁處席前任何聆訊的常規及程序。

2010年工作簡報

4. 在2010年,交通審裁處處理了32宗個案。該等個案與申請覆核運輸署署長作出的以下決定有關:
(a) 拒絕登記車輛;
(b) 暫時吊銷或取消客運營業證;
(c) 取消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
(d) 拒絕發出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 以及
(e) 拒絕續發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