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有关两轮电动踏板车的声明

  运输署就本港若干报章近日报导有关「两轮电动踏板车」(Segway、或称Human Transporter、Segway智能车)一事,今日(十一月十二日)作出以下严正声明,以提醒市民避免在不知的情况下负上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运输署指出,该「两轮电动踏板车」的设计及构造,是由动力推动以运载司机及其个人物品,属于道路交通条例定义下的机械驱动车辆,并应分类为电单车。市民若于道路上使用该车就必须先在本署为该车登记及获发牌及购有第三者保险,驾驶者亦必须持有有效的电单车驾驶执照及佩带合规格的保护头盔,否则就是违法。

  又由于该车的设计及构造并不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的要求,运输署不能为该车登记及发牌。

  因此,市民不可在本港道路或私家路使用该车。按道路交通条例定义,道路包括所有公众可连续或间歇进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车场、通道、径、路及地方,不论其是否属于政府财产。运输署建议市民大众于购买该车时应先了解情况及其可用范围,以免被检控及负上法律责任。

  另外该车的入口商及零售商于售卖该车时应清楚指出该车不能合法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53条(3)款,入口商及零售商要证明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车不会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违者可被处罚两万元。



2005年11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4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