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危险驾驶的新规例七月一日生效
运 输 署 发 言 人 今 日 (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表 示 , 有 关 以 「 危 险 驾 驶 引 致 死 亡 」 取 代 「 鲁 莽 驾 驶 引 致 死 亡 」 及 「 危 险 驾 驶 」 取 代 「 鲁 莽 驾 驶 」 的 新 规 例 , 会 由 星 期 六 ( 七 月 一 日 ) 开 始 生 效 。 新 规 例 已 于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获 立 法 会 通 过 。
发 言 人 说 , 现 时 在 「 鲁 莽 驾 驶 」 的 控 罪 下 , 并 不 容 易 证 明 司 机 的 犯 罪 意 图 。
他 解 释 说 : 「 要 证 明 司 机 曾 『 鲁 莽 驾 驶 』 , 控 方 须 取 得 有 关 司 机 个 人 精 神 状 况 的 证 据 , 这 实 际 上 并 不 容 易 做 到 。 」
「 验 证 司 机 曾 否 『 危 险 驾 驶 』 的 方 法 则 较 为 客 观 , 因 为 这 是 以 合 格 和 谨 慎 的 驾 驶 人 士 应 有 的 驾 驶 标 准 , 衡 量 司 机 的 行 为 。 重 点 会 由 司 机 的 精 神 状 况 , 转 移 至 司 机 实 际 上 的 驾 驶 行 为 。 」
「 危 险 驾 驶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 及 「 危 险 驾 驶 」 的 罚 则 如 下 :
「 危 险 驾 驶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 ─ ─ 最 高 可 处 罚 款 港 币 五 万 元 及 监 禁 五 年 。 如 属 首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驾 驶 资 格 至 少 两 年 ; 如 其 后 再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驾 驶 资 格 至 少 三 年 。 | ||
「 危 险 驾 驶 」 ─ ─ 最 高 可 处 罚 款 港 币 二 万 五 千 元 及 监 禁 三 年 。 如 属 首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驾 驶 资 格 至 少 六 个 月 ; 如 其 后 再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驾 驶 资 格 至 少 十 八 个 月 。 |
另 外 , 「 不 小 心 驾 驶 」 的 最 高 罚 款 会 由 四 千 元 调 整 至 五 千 元 , 以 提 高 阻 吓 作 用 。
一 份 有 关 危 险 驾 驶 的 单 张 , 会 由 下 星 期 初 开 始 在 运 输 署 的 牌 照 事 务 处 、 政 府 多 层 停 车 场 和 政 府 隧 道 的 收 费 亭 免 费 派 发 予 市 民 ;他 们 亦 可 在 运 输 署 的 网 页 (http://www.td.gov.hk/) 浏 览 单 张 的 内 容 。
完
二 ○ ○ ○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