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东涌道禁区许可证申请期

运 输 署 提 醒 合 资 格 申 请 东 涌 道 禁 区 许 可 证 ( 「 许 可 证 」 ) 的 人 士 , 申 请 新 一 批 五 十 个 以 抽 签 方 式 分 配 的 许 可 证 的 截 止 日 期 , 将 延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

运 输 署 发 言 人 表 示 , 发 出 该 批 许 可 证 是 为 了 配 合 大 屿 山 ( 东 涌 新 市 镇 及 愉 景 湾 除 外 ) 居 民 的 需 要 。

只 有 大 屿 山 居 民 和 持 有 以 下 证 件 的 大 屿 山 营 商 团 体 , 方 能 申 请 许 可 证 :

* 于 截 止 接 受 申 请 时 , 持 有 有 效 的 大 屿 山 封 闭 道 路 通 行 许 可 证 ; 或  
* 持 有 运 输 署 签 发 大 屿 山 封 闭 道 路 通 行 许 可 证 的 准 许 信 , 惟 该 准 许 信 须 于 截 止 接 受 申 请 时 仍 然 有 效 。

申 请 人 需 注 意 以 下 要 求 :

* 持 有 非 临 时 东 涌 道 禁 区 许 可 证 的 人 士 的 申 请 , 将 不 获 接 纳 。
* 持 有 临 时 东 涌 道 禁 区 许 可 证 的 人 士 仍 可 申 请 , 惟 其 经 是 次 抽 签 获 发 东 涌 道 禁 区 许 可 证 时 , 他 必 须 放 弃 现 时 持 有 的 临 时 东 涌 道 禁 区 许 可 证 。
* 每 位 申 请 人 只 可 递 交 一 份 申 请 。
* 同 一 地 址 只 接 受 一 份 申 请 。  
* 申 请 人 申 请 许 可 证 的 车 辆 必 须 是 私 家 车 、 电 单 车 或 总 重 量 五 点 五 吨 或 以 下 的 货 车 , 而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该 车 辆 的 登 记 车 主 。

以 上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时 间 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及 星 期 六 中 午 十 二 时 前 。 许 可 证 于 签 发 日 起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有 效 。 持 证 人 可 在 许 可 证 期 满 前 向 运 输 署 申 请 续 期 。

申 请 人 可 于 下 列 政 府 办 事 处 索 取 申 请 表 格 :

* 金 钟 道 统 一 中 心 三 字 楼 运 输 署 香 港 牌 照 事 务 处  
* 旺 角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七 字 楼 运 输 署 新 界 运 输 管 理 部
* 中 环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二 十 字 楼 离 岛 民 政 事 务 处
* 梅 窝 梅 窝 政 府 合 署 地 下 及 二 楼 离 岛 民 政 事 务 处 梅 窝 分 处

申 请 人 亦 可 于 http://www.info.gov.hk下 载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

申 请 表 格 必 须 完 全 填 妥 , 并 须 夹 附 大 屿 山 封 闭 道 路 通 行 许 可 证 副 本 或 运 输 署 签 发 大 屿 山 封 闭 道 路 通 行 许 可 证 的 准 许 信 副 本 。

申 请 表 的 信 封 外 面 , 需 注 明 「 抽 签 — — 东 涌 道 许 可 证 」 , 并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或 之 前 , 邮 寄 ( 最 好 以 挂 号 形 式 ) 或 亲 身 送 抵 「 九 龙 旺 角 联 运 街 三 十 号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七 字 楼 运 输 署 新 界 运 输 管 理 部 高 级 运 输 主 任 / 离 岛 」 。

逾 期 的 申 请 概 不 受 理 。 如 有 查 询 , 请 拨 电 2 3 9 9   2 4 7 2 联 络 运 输 署 。

二 ○ ○ 一 年 四 月 九 日 ( 星 期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