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设临时限制区以便工程进行

为 方 便 各 项 工 程 进 行 , 运 输 署 将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五 月 二 日 起 , 陆 续 在 不 同 地 区 划 定 临 时 限 制 区 , 有 关 公 告 已 于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刊 登 宪 报 , 详 情 如 下 :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 下 述 路 段 将 划 为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临 时 限 制 区 :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 下 述 路 段 将 划 为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临 时 限 制 区 :

1.  柯 布 连 道 由 其 与 庄 士 敦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约 三 十 五 米 处 止 的 路 段 , 为 期 约 两 个 月 ;
2.  庄 士 敦 道 由 其 与 柯 布 连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西 约 十 米 处 的 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为 期 约 两 个 月 ;
3.  卢 押 道 由 其 与 轩 尼 斯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约 七 十 米 处 的 路 段 , 为 期 约 三 个 月 ;
4.  骆 克 道 由 其 与 菲 林 明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西 约 五 十 米 处 止 的 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为 期 约 十 个 星 期 ;
5.  菲 林 明 道 由 其 与 骆 克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约 十 米 处 止 的 西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为 期 约 十 个 星 期 ;
6.  杨 屋 道 由 其 与 马 头 坝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其 与 众 安 街 交 界 处 止 的 西 行 行 车 道 , 为 期 约 两 个 月 ;
7.  海 景 街 由 其 与 富 贵 街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约 四 十 米 处 止 的 西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直 至 七 月 十 一 日 ;
8.  长 旺 街 由 其 与 深 圳 街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约 三 十 米 处 止 的 路 段 , 直 至 五 月 十 八 日 ;
9.  西 洋 菜 南 街 由 其 与 山 东 街 交 界 以 北 约 二 十 五 米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约 八 十 米 处 止 , 直 至 七 月 十 五 日 ;
10.  西 洋 菜 南 街 由 其 与 弼 街 交 界 以 北 约 二 十 五 米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约 十 五 米 处 止 , 直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 及
11.  介 乎 弥 敦 道 与 鸦 打 街 的 一 段 永 星 里 , 直 至 五 月 十 一 日 。

此 外 , 以 下 路 段 将 由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划 为 临 时 限 制 区 :

1.  广 华 街 由 其 与 烟 厂 街 交 界 以 南 约 十 二 米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约 四 十 六 米 处 止 , 直 至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 及
2.  皇 后 大 道 东 由 其 与 通 往 律 敦 治 医 院 的 支 路 交 界 的 以 东 约 三 十 五 米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东 约 八 十 米 处 止 的 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直 至 五 月 二 日 。

由 四 月 三 十 日 起 , 茶 果 岭 道 由 其 与 永 福 街 交 界 以 南 约 七 十 五 米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约 一 百 二 十 五 米 处 止 的 东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划 为 临 时 限 制 区 , 为 期 约 一 个 月 。

庄 士 敦 道 由 其 与 卢 押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东 约 一 百 一 十 米 处 止 的 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及 卢 押 道 由 其 与 庄 士 敦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约 十 米 处 止 的 东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将 由 五 月 二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划 为 临 时 限 制 区 。

除 专 利 巴 士 及 经 由 运 输 署 署 长 发 给 许 可 证 外 , 机 动 车 辆 司 机 一 律 禁 止 上 述 限 制 区 内 上 落 乘 客 或 起 卸 货 物 。

有 关 地 点 将 设 置 适 当 交 通 标 志 及 道 路 标 记 , 表 明 限 制 区 范 围 。 同 时 , 若 受 影 响 范 围 现 时 设 有 限 制 区 , 将 暂 予 撤 销 。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