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费收费将调整
《 二 ○ ○ 一 年 收 入 条 例 草 案 》 中 有 关 二 ○ ○ 一 至 ○ 二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对 驾 驶 执 照 费 以 及 私 家 车 、 电 单 车 、 机 动 三 轮 车 车 辆 牌 照 费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的 建 议 , 六 月 二 十 日 被 立 法 会 否 决 。 由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 财 政 预 算 案 所 宣 布 的 上 述 各 项 驾 驶 执 照 费 与 车 辆 牌 照 费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的 措 施 , 将 停 止 执 行 。
运 输 署 会 联 同 库 务 署 , 为 三 月 七 日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至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期 间 按 新 收 费 申 领 下 列 牌 照 的 申 请 人 安 排 退 款 :
1. | 私 家 车 ( 汽 油 及 柴 油 ) 、 电 单 车 、 机 动 三 轮 车 车 辆 牌 照 ; |
2. | 香 港 驾 驶 执 照 ; |
3. | 驾 驶 教 师 执 照 ; |
4. | 学 习 驾 驶 执 照 ; |
5. | 临 时 驾 驶 执 照 ; |
6. | 驾 驶 执 照 副 本 ; |
7. | 国 际 驾 驶 许 可 证 ; |
8. | 国 际 驾 驶 许 可 证 副 本 。 |
合 资 格 的 退 款 申 请 人 , 会 于 约 七 个 星 期 内 收 到 退 款 支 票 。
由 星 期 五 (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 起 , 申 请 上 述 牌 照 的 市 民 将 缴 付 在 财 政 预 算 案 公 布 日 ( 三 月 七 日 )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之 前 的 收 费 , 即 旧 收 费 。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生 效 的 新 收 费 表 , 可 从 各 牌 照 事 务 处 或 运 输 署 网 页 ( h t t p : / / w w w . i n f o . g o v . h k / t d / c h i / s e r v i c e s / f e e s ˍ i n d e x . h t m l ) 索 取 。
退 还 多 收 的 款 项 并 不 适 用 于 以 旧 收 费 续 期 的 驾 驶 执 照 和 车 辆 牌 照 , 即 其 驾 驶 执 照 或 车 辆 牌 照 已 经 过 期 或 在 七 月 六 日 或 之 前 将 会 到 期 而 已 经 以 旧 收 费 续 期 者 。
市 民 如 对 退 款 安 排 有 疑 问 , 欢 迎 在 办 公 时 间 致 电 运 输 署 热 线 电 话 : 二 八 ○ 四 二 六 ○ ○ 查 询 。
二 ○ ○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