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营办过境巴士服务

运 输 署 现 邀 请 有 兴 趣 的 公 司 , 营 办 经 文 锦 渡 管 制 站 往 来 香 港 和 内 地 的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

是 次 接 受 申 请 的 交 通 服 务 横 跨 香 港 与 内 地 , 故 营 办 商 需 为 香 港 与 内 地 的 公 司 合 组 的 合 营 公 司 。 所 有 申 请 者 须 以 书 面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申 请 者 联 络 人 姓 名 和 联 络 方 法 ;
* 如 申 请 者 为 有 限 公 司 , 请 提 交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证 及 内 地 营 业 执 照 ; 若 是 无 限 公 司 , 则 请 提 交 香 港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内 地 营 业 执 照 ;
* 拟 提 供 的 服 务 详 情 , 包 括 车 辆 数 目 、 类 型 、 载 客 量 、 方 向 盘 位 置 、 乘 客 安 全 带 装 置 、 过 境 班 次 、 过 境 时 间 , 以 及 在 香 港 的 行 车 路 线 和 终 站 设 施 ( 由 于 文 锦 渡 管 制 站 交 通 繁 忙 , 申 请 者 获 批 的 过 境 时 间 与 其 申 请 未 必 相 同 ) ;
* 经 营 类 似 运 输 服 务 的 经 验 ;
* 与 内 地 单 位 的 业 务 合 伙 详 情 , 包 括 香 港 和 内 地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 内 地 当 局 批 准 提 供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的 文 件 。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为 二 ○ ○ 二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一 ) 。 申 请 者 须 以 合 营 公 司 的 名 义 , 同 时 向 运 输 署 牌 照 事 务 组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 香 港 金 钟 道 九 十 五 号 统 一 中 心 三 楼 ) 和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口 岸 办 公 室 陆 路 口 岸 处 ( 深 圳 褔 田 南 路 十 号 五 ○ 三 室 [邮 政 编 码 五 一 八 ○ 四 五 ]) 或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陆 空 口 岸 处 ( 广 州 天 河 路 三 五 一 号 广 东 外 经 贸 大 厦 九 一 七 室 [邮 政 编 码 五 一 ○ 六 二 ○ ]) 申 请 。

申 请 者 可 亲 身 或 以 邮 递 方 式 申 请 , 邮 递 申 请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 申 请 者 即 使 过 往 曾 提 交 申 请 , 仍 必 须 依 照 上 述 方 法 , 再 次 递 交 申 请 书 。 所 有 申 请 会 经 由 香 港 及 广 东 省 两 地 政 府 审 核 , 及 决 定 批 发 营 办 权 。

如 有 查 询 , 请 联 络 香 港 运 输 署 ( 电 话 八 五 二 二 八 ○ 四 二 五 七 八 ) 或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陆 空 口 岸 处 ( 电 话 八 六 二 ○ 三 八 八 一 九 九 四 二 ) 。

二 ○ ○ 二 年 六 月 八 日 ( 星 期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