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回应公共巴士同业联会声明
运 输 署 发 言 人 回 应 公 共 巴 士 同 业 联 会 今 日 (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 发 表 的 报 章 声 明 表 示 : 「 无 论 批 准 与 否 , 运 输 署 均 按 照 既 定 法 例 处 理 每 一 个 非 专 营 巴 士 牌 照 的 申 请 。 」
发 言 人 说 : 「 在 处 理 非 专 营 巴 士 的 牌 照 申 请 时 , 本 署 须 考 虑 香 港 法 例 第 三 七 四 章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第 二 十 八 条 所 订 明 的 因 素 。 这 些 因 素 包 括 , 除 其 他 事 宜 外 , 市 民 对 申 请 人 拟 提 供 服 务 的 需 要 ; 其 他 公 共 运 输 经 营 者 已 提 供 或 计 划 提 供 的 服 务 之 水 平 ; 拟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区 及 道 路 的 交 通 情 况 ; 以 及 申 请 人 拟 提 供 的 服 务 详 情 。 」
「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并 没 有 限 制 非 专 营 巴 士 的 牌 照 数 目 。 运 输 署 将 按 照 有 关 的 法 律 条 文 ,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每 一 个 申 请 。 」
发 言 人 说 : 「 为 确 保 本 港 有 限 的 道 路 资 源 得 以 有 效 地 使 用 , 我 们 重 点 发 展 集 体 运 输 系 统 。 然 而 , 我 们 同 样 着 重 提 供 多 元 化 交 通 服 务 让 市 民 选 择 , 因 而 有 各 种 交 通 模 式 配 合 不 同 需 求 。 在 本 港 行 之 以 久 的 运 输 政 策 当 中 , 非 专 营 巴 士 服 务 担 当 着 辅 助 角 色 , 以 符 合 特 定 的 需 求 。 例 如 居 民 巴 士 ( 邨巴 ) 透 过 主 要 在 繁 忙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 帮 助 减 低 集 体 运 输 工 具 在 繁 忙 时 间 的 需 求 。 」
「 邨巴 在 繁 忙 时 间 提 供 辅 助 服 务 , 运 送 乘 客 往 返 其 居 住 地 方 ; 及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服 务 没 有 足 够 铁 路 、 专 利 巴 士 或 绿 色 专 线 小 巴 服 务 的 地 区 。 鉴 于 本 港 的 路 面 空 间 有 限 , 邨巴 通 常 不 应 行 走 漫 长 或 前 往 繁 忙 市 区 通 道 的 路 线 , 而 应 集 中 为 附 近 铁 路 车 站 或 主 要 交 通 交 汇 处 提 供 服 务 。 」
至 于 免 费 巴 士 的 营 运 , 运 输 署 发 言 人 指 出 署 方 理 解 一 些 宣 传 活 动 , 例 如 楼 盘 参 观 、 商 场 展 销 等 , 都 有 设 立 短 期 免 费 巴 士 服 务 的 需 要 。 另 一 方 面 , 公 共 巴 士 营 办 商 亦 获 准 提 供 合 约 式 出 租 服 务 , 配 合 临 时 的 运 输 需 求 , 例 如 旅 行 、 婚 嫁 活 动 等 。 后 者 所 提 及 的 服 务 通 常 仅 限 于 接 载 少 数 乘 客 , 并 无 固 定 路 线 及 终 点 站 , 并 非 常 规 运 输 服 务 , 亦 不 应 向 个 别 乘 客 收 费 。
「 由 于 是 否 需 要 有 固 定 的 服 务 应 从 香 港 法 例 三 七 四 章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第 二 十 八 条 所 订 明 的 因 素 考 虑 , 因 此 任 何 在 十 二 个 月 内 连 续 或 间 歇 由 同 一 经 营 者 营 办 超 过 十 四 天 、 有 固 定 路 线 及 终 点 站 及 可 以 让 任 何 公 众 乘 搭 的 免 费 巴 士 服 务 , 都 需 要 得 到 运 输 署 预 先 批 准 , 否 则 经 营 者 将 违 反 有 关 的 发 牌 条 件 。 」
至 于 雇 员 服 务 , 发 言 人 表 示 这 是 雇 主 为 雇 员 提 供 往 返 工 作 地 点 的 运 输 服 务 , 在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上 有 辅 助 作 用 , 其 经 营 的 申 请 亦 需 根 据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来 处 理 。
发 言 人 在 回 应 「 公 共 巴 士 同 业 联 会 」 要 求 让 非 专 营 巴 士 有 更 大 发 展 空 间 时 表 示 , 在 二 ○ ○ 一 年 内 , 运 输 署 在 考 虑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第 二 十 八 条 所 列 的 因 素 后 , 共 批 准 了 一 百 份 经 营 新 的 「 居 民 服 务 」 、 「 雇 员 服 务 」 及 「 免 费 巴 士 服 务 」 的 申 请 。 这 些 数 字 显 示 , 运 输 署 已 积 极 回 应 了 非 专 营 巴 士 行 业 获 得 支 持 的 服 务 的 有 关 申 请 。
发 言 人 指 运 输 署 须 加 强 打 击 非 法 公 共 巴 士 , 因 为 市 民 对 其 运 作 所 引 起 的 问 题 日 益 关 注 ; 包 括 它 们 在 道 路 及 路 边 , 特 别 是 在 繁 忙 干 道 上 , 所 引 起 的 交 通 问 题 。 它 们 亦 对 其 他 合 法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的 运 作 产 生 影 响 。
发 言 人 说 : 「 我 们 已 拥 有 完 善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网 络 , 为 市 民 服 务 , 而 这 些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的 质 素 亦 日 渐 提 高 。 运 输 署 会 继 续 密 切 注 意 市 民 对 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的 需 求 , 并 致 力 配 合 市 民 需 要 。 对 于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未 有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运 作 , 而 又 有 未 经 运 输 署 批 准 但 被 认 为 确 有 需 要 的 邨巴 服 务 , 运 输 署 会 考 虑 批 准 其 提 供 往 就 近 铁 路 站 或 公 共 交 通 接 驳 站 的 服 务 。 」
完
二 ○ ○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