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禁止在车头装有危险性防撞栏
政 府 提 议 禁 止 所 有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车 辆 在 车 头 装 设 有 危 险 性 防 撞 栏 , 以 提 高 所 有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 现 正 就 此 建 议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运 输 署 发 言 人 在 宣 布 建 议 的 细 节 时 表 示 , 防 撞 栏 是 装 置 在 车 辆 保 险 杠 (俗 称 泵 把 )上 或 附 近 位 置 的 防 撞 配 件 , 作 用 是 当 车 辆 在 非 道 路 上 , 特 别 是 在 偏 远 及 荒 野 地 方 行 驶 时 , 为 车 辆 提 供 进 一 步 保 护 。
他 说 : 「 不 过 , 由 于 防 撞 栏 采 取 栏 栅 式 的 外 型 , 且 多 数 比 车 身 更 坚 硬 , 一 旦 发 生 意 外 , 装 设 有 防 撞 栏 的 车 辆 极 可 能 对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造 成 更 大 伤 害 。 」
「 车 头 防 撞 栏 的 潜 在 危 险 比 车 尾 的 为 高 , 原 因 是 大 部 分 行 人 受 伤 个 案 通 常 由 车 头 撞 击 所 引 致 。 我 们 相 信 , 有 些 低 车 速 交 通 意 外 中 导 致 行 人 死 亡 或 伤 残 , 是 由 于 肇 事 车 辆 装 设 有 钢 制 防 撞 栏 , 否 则 严 重 伤 亡 应 可 避 免 。 」
他 续 说 : 「 在 涉 及 儿 童 的 交 通 意 外 中 , 防 撞 栏 尤 其 危 险 , 因 为 主 要 的 重 型 横 栏 高 度 与 儿 童 头 部 相 若 。 」
发 言 人 表 示 , 随 着 安 装 有 危 险 性 防 撞 栏 渐 成 风 气 , 这 种 装 置 的 危 险 程 度 亦 随 之 上 升 。
欧 洲 的 车 辆 生 产 商 已 同 意 由 二 ○ ○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停 止 在 其 生 产 的 车 辆 上 装 设 坚 固 的 防 撞 栏 。
发 言 人 补 充 说 : 「 为 提 高 所 有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 我 们 建 议 禁 止 所 有 在 道 路 行 驶 的 车 辆 在 车 头 装 设 有 危 险 性 的 防 撞 栏 。 」
道 路 交 通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规 例 (第 374章 附 属 法 例 A)第 36条 列 明 , 「 如 汽 车 与 任 何 人 发 生 碰 撞 时 , 挂 在 该 汽 车 的 任 何 位 置 的 吉 祥 物 或 其 他 不 必 要 的 附 件 相 当 可 能 会 撞 击 该 人 , 则 该 汽 车 不 得 在 该 等 位 置 挂 上 该 等 吉 祥 物 或 附 件 , 但 如 该 等 吉 祥 物 或 附 件 的 凸 出 部 分 不 会 引 致 人 受 伤 , 则 属 例 外 。 」
政 府 将 通 过 定 期 及 特 别 车 辆 检 验 如 强 制 性 年 检 、 传 召 检 验 及 路 旁 检 验 来 执 行 法 例 。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第 374章 ) 第 80(1)(b)条 准 许 警 务 人 员 在 他 认 为 某 部 车 辆 并 不 符 合 第 374章 的 规 定 时 , 可 着 令 该 车 辆 接 受 验 车 主 任 检 验 。
验 车 主 任 在 检 验 车 辆 时 , 如 认 为 该 部 车 辆 并 不 符 合 第 374章 的 规 定 , 可 发 出 车 辆 修 理 令 或 将 有 关 车 辆 转 介 至 一 特 许 验 车 主 任 ( 如 他 认 为 该 部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使 用 会 对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构 成 危 险 ) , 并 要 求 车 主 将 防 撞 栏 从 车 辆 上 拆 除 。
如 车 主 不 遵 从 车 辆 修 理 令 的 规 定 , 运 输 署 长 可 根 据 第 374章 第 25(1)(b)(ii)条 的 规 定 , 取 消 有 关 车 辆 的 牌 照 。
发 言 人 说 : 「 市 民 及 执 法 人 员 作 出 投 诉 及 报 告 , 将 仍 然 为 加 强 执 行 有 关 规 例 的 有 效 途 径 。 」
市 民 可 就 有 关 建 议 表 达 意 见 。 当 局 将 会 在 修 订 最 后 建 议 时 考 虑 所 有 意 见 。
意 见 可 透 过 电 邮 地 址 kmlaw@td.gov.hk 交 运 输 署 , 或 以 书 面 方 式 邮 寄 至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三 十 四 楼 三 四 零 二 室 , 车 辆 检 验 组 工 程 师 罗 高 明 先 生 收 。
当 局 希 望 在 二 ○ ○ 二 年 六 月 起 对 新 车 执 行 法 例 , 及 从 二 ○ ○ 三 年 六 月 起 对 所 有 车 辆 ( 包 括 新 车 及 使 用 中 的 车 辆 ) 执 行 法 例 。
完
二 ○ ○ 二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