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回应非专营巴士规管事宜
************** 就传媒查询有关非专营巴士的规管事宜,运输署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强调,作为一种辅助公共交通服务,大部分非专营巴士服务都是正当地按照规定营办。如果有营办商营办未经批准的服务,可能会造成交通和环境问题,因此该署一直密切监察非专营巴士的营运情况,并就怀疑违规营运的非专营巴士个案作出跟进及安排研讯工作。
该署发言人表示,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30条,运输署署长可就未经批准的巴士服务对客运营业证持证人进行研讯。若研讯确立有关客运营业证持证人曾违反相关条例或发牌条件,运输署署长可处罚该客运营业证持证人,包括暂时吊销、取消或更改客运营业证。
若客运营业证持证人对运输署署长所作的决定有异议,他们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2条申请由交通审裁处复核署长的决定。
运输署一直有透过不同渠道向各客运营业证持证人讲解上述处理违规非专营巴士服务的措施及程序,当中包括与业界的定期会议、来往信件、非专营巴士服务的刊物及运输署网页。因此各客运营业证持证人均十分清楚及理解有关措施及程序。
本署会继续与业界保持对话。
完
2008年11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