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招标承投营办新专线小巴路线
运 输 署 现 邀 请 有 兴 趣 人 士 , 承 投 营 办 五 条 九 龙 及 新 界 区 的 新 专 线 小 巴 路 线 。
该 署 发 言 人 今 日 ( 四 月 八 日 ) 表 示 : 「 申 请 人 必 须 填 写 『 二 ○ ○ 四 年 四 月 宪 报 公 布 各 组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 专 线 ) 路 线 客 运 营 业 证 』 申 请 书 。 他 们 可 自 今 日 起 在 下 列 地 点 免 费 索 取 申 请 表 格 :
运 输 署 总 部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四 十 一 楼 ; | ||
运 输 署 九 龙 及 新 界 分 区 办 事 : 九 龙 联 运 街 三 十 号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七 楼 处 ; 或 | ||
四 间 运 输 署 牌 照 事 务 处 。 |
申 请 人 必 须 将 填 妥 的 表 格 以 白 信 封 密 封 , 信 封 面 注 明 『 二 ○ ○ 四 年 四 月 宪 报 公 布 各 组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 专 线 ) 路 线 客 运 营 业 证 』 申 请 书 , 并 在 五 月 六 日 正 午 十 二 时 前 放 入 湾 仔 运 输 署 总 部 四 十 一 楼 投 标 箱 内 。
发 言 人 表 示 : 「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或 逾 期 递 交 的 申 请 , 概 不 受 理 。 」
遴 选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来 自 交 通 谘 询 委 员 会 、 环 境 运 输 及 工 务 局 、 民 政 事 务 局 及 运 输 署 。 廉 政 公 署 会 派 代 表 监 察 遴 选 过 程 。 遴 选 委 员 会 在 审 核 申 请 时 , 会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
申 请 人 管 理 及 营 办 有 关 服 务 的 经 验 ; | ||
其 拥 有 所 调 配 车 队 的 百 分 比 ; | ||
司 机 的 培 训 及 车 辆 的 更 新 计 划 : | ||
车 辆 的 质 素 , 包 括 车 龄 、 车 辆 检 验 纪 录 和 车 辆 的 环 保 水 平 ; | ||
对 残 障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设 施 及 安 全 设 备 ; | ||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状 况 ; | ||
提 供 乘 客 的 服 务 及 设 施 ; | ||
申 请 人 是 否 新 加 入 专 线 小 巴 行 业 ; | ||
建 议 收 取 的 车 费 。 |
运 输 署 会 为 有 兴 趣 申 请 人 士 举 办 简 介 会 。 简 介 会 于 四 月 十 九 日 下 午 三 时 在 九 龙 联 运 街 三 十 号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七 楼 运 输 署 九 龙 及 新 界 分 区 办 事 处 会 议 室 举 行 。
查 询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致 电 : 2399 2162。
完
二 ○ ○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