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牌照服务精简措施明日起生效
运输署今日(五月十八日)宣布,由明日(五月十九日)起,申请续领正式驾驶执照、暂准驾驶执照及驾驶教师执照的人士,无须出示他们现有的驾驶执照。申请驾驶教师执照或国际驾驶许可证者,亦无须出示他们的正式驾驶执照。至于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的申请人,也无须出示现有的驾驶执照和有关车辆的登记文件。
运输署发言人说:「取消出示有关执照的规定,有助精简现行发牌程序,为市民提供更快捷方便的服务。运输署署长只会在需要时,才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执照。」
他补充说:「另外,为确保运输署备存驾驶执照持有人及车主的最新地址,当局已修订法例,清楚订明执照持有人及车主须于他们先前向运输署呈报的资料有任何更改后七十二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运输署署长。该等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及身分证明文件。需要时,他们会被要求出示有关更改的证明。如涉及更改姓名或身分证明文件的资料,执照持有人及车主须向运输署提交现有的执照及车辆登记文件,以便作出更正。」
如欲查询新措施的详情,请致电: 二八零四 二六零零。
完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1分
运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