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毒駕及藥駕罪行

毒駕及藥駕罪行

毒品和一些藥物可影響身體和腦部協調,嚴重損害駕駛汽車的能力。當局在2011年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以有效地打擊毒駕和藥駕。任何人若涉及下列行為均屬違法:

  • 駕駛時他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海洛英、可卡因、氯胺酮(「K仔」)、甲基安非他明(「冰」)、大麻(「草」)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搖頭丸」),不論他的駕駛能力有否因而受損;
  • 駕駛時受指明毒品的影響,其程度達到使他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 駕駛時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非指明藥物)的影響,其程度達到使他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 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
  • 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及/或尿液樣本作分析。

毒駕及藥駕罪行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