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注意:

《2012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于2012年7月9日起正式生效。修订规例除引入一款供左軚车转口贸易使用的试车牌照外,亦改善试车牌照监管机制,以防滥用。以下常见问题内容由2012年7月9日起适用。

试车牌照的用途

问1: 试车牌照可用于甚么用途?
答:

现有及新的试车牌照的核准用途分别为:

现有试车牌照 新试车牌照
  • 只适用于能够在本港登记及领牌的非左軚车辆,其试车字牌为白底红字 (红牌)
  • 核准用途:

- 驾驶在送交汽车买卖者或展出者过程中的未登记非左軚车辆

- 为向有可能买车的人作出售前示范而驾驶非左軚车辆

- 为作机械测试而驾驶非左軚车辆

- 为检验、修理或售前改装翻新而驾驶非左軚车辆

  • 只适用于驾驶作转口用途的左軚车辆,其试车字牌为白底蓝字 (蓝牌)
  • 核准用途:

- 驾驶在送交汽车买卖者或展出者过程中的未登记左軚车辆

- 为检验、修理或售前改装翻新而驾驶左軚车辆

- 驾驶为转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未登记左軚车辆往口岸或边境管制站

   
问2: 试车牌照使用有甚么限制?
答:

现有及新的试车牌照的使用限制分别为: 

现有试车牌照 新试车牌照
  • 只可使用于持牌人在从事其车辆制造、修理或买卖业务过程中所管有的非左軚车辆。
  • 该车必须能符合本港有关车辆构造及保养的规定
  • 试车牌照不得转让
  • 使用试车牌照时须在车辆最前及最后部份展示相关试车字牌
  • 试车牌照不可使用于下述用途的车辆︰为出租或取酬而运载乘客、在营商过程中运载货物,或送递或搬运货物
  • 使用试车牌照时,有关车辆不得运载超过2名乘客
  • 只可使用于持牌人在从事其车辆制造、修理或买卖业务过程中所管有的左軚车辆。
  • 该车必须-

- 为拟转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车辆;

- 符合《1949年国际公约》第22条第1、2及3段的规定;以及

- 自进口香港当日起计,并未逗留香港超过12个月(注: 司机须应署长或任何警务人员的要求,即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 试车牌照不得转让
  • 使用试车牌照时须在车辆最前及最后部份展示相关试车字牌
  • 试车牌照不可使用于下述用途的车辆︰为出租或取酬而运载乘客、在营商过程中运载货物,或送递或搬运货物
  • 使用试车牌照时,有关车辆不可运载任何乘客

试车牌照监管机制

问3: 使用试车牌照时须要携带甚么文件于车上?
答:

试车牌照持有人或获授权使用人士在使用试车牌照时,必须携带填妥的「书面授权」及显示最近最少30次行程的「行程纪录册复本」(须包括是次行程的详情),并在警务人员或运输署署长要求时随即出示,以供查阅。

   
问4: 试车牌照持有人须备存甚么文件?
答:

试车牌照持有人必须备存「授权纪录」及「行程纪录册正本」,并在警务人员或运输署署长要求时随即出示,以供查阅。

   
问5: 「书面授权」、「授权纪录」及「行程纪录册正本」分别须填写甚么资料?
答:

试车牌照持有人必须按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附表12至14填写所有需要的详情,如下:

书面授权须载有的详情, 附表12

    1. 就有关试车牌照发出的试车字牌号码
    2. 有关试车牌照的有效期
    3. 牌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4. 牌照持有人的紧急联络电话号码
    5. 牌照持有人(如适用的话)持有的商业登记证上显示的商业名称
    6. 牌照持有人的营业地址
    7. (如适用的话)商业登记证号码
    8. 作出书面授权的目的
    9. 有关获授权使用者的详情 —
      (a)    姓名
      (b)    香港身分证号码
      (c)    获授权使用者开始受雇于牌照持有人的日期
      (d)    现时职位
    10. 所有根据第46A(5)条获牌照持有人指定的人的详情 —
      (a) 姓名
      (b) 各人开始受雇于牌照持有人的日期
      (c) 各人的现时职位
      (d) 各人的签名样本

授权纪录须载有的详情,附表13

    1. 就有关试车牌照发出的试车字牌号码
    2. 有关试车牌照的有效期
    3. 牌照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4. 牌照持有人(如适用的话)持有的商业登记证上显示的商业名称
    5. (如适用的话)商业登记证号码
    6. 有关获授权使用者的详情 —
      (a) 姓名
      (b) 香港身分证号码
      (c) 书面授权的编号
      (d) 获授权使用者开始受雇于牌照持有人的日期
      (e) 现时职位
    7. 所有根据第46A(5)条获牌照持有人指定的人的详情 —
      (a) 姓名
      (b) 各人的香港身分证号码
      (c) 各人开始受雇于牌照持有人的日期
      (d) 各人的现时职位
      (e) 各人的签名样本

行程纪录册须载有的详情,附表14

    1. 就有关试车牌照发出的试车字牌号码
    2. 有关试车牌照的有效期
    3. 牌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4. 有关行程的详情 —

      (a) 日期

      (b) 行程于何时及何地开始

      (c) 行程于何时及何地结束(须于行程完结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填写)

      (d) 目的

    5. 被使用的车辆的详情 —
      (a) 厂名
      (b) 车辆类型
      (c) 底盘号码、引擎号码或登记号码

    6. (如车辆将会由获授权使用者使用)获授权使用者的下述详情 —
      (a) 姓名
      (b) 驾驶执照号码(无须在纪录册复本中指明)
    7. 如获授权使用者已取得牌照持有人根据第46A(4)条指定的人的批准或牌照持有人的批准)该指定人士或牌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签名
    8. 如车辆属非左軚车辆,而有意的买家为测试或试用而使用试车牌照)有意的买家的下述详情 —
      (a) 姓名
      (b) 驾驶执照号码(无须在纪录册复本中指明)

   
问6: 行程纪录册须于何时填写?
答:

除部分资料,如路程的完结时间、终点及路线外,牌照持有人须在使用试车牌照前填写其他各项资料。

   
问7: 就授权程序而言,「获试车牌照持有人指定的人士」及「获授权使用者」的人数有没有上限?
答:

「获试车牌照持有人指定的人士」及「获授权使用者」的人数并无设限,但试车牌照持有人应考虑其安排是否合理及符合管理需要。

   
问8: 「获授权使用者」是否须要在每次使用试车牌照时填写新的书面授权?
答:

不需要,除非有关授权是因应个别特殊情况而作出。但试车牌照持有人应考虑其安排是否合理及符合管理需要,亦有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问9: 试车牌照可否由牌照持有人的雇员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例如:其他车房或合约承包商的雇员?
答:

不可以。

   
问10: 是否须要定期向运输署/警务处提交行程纪录册及授权纪录?
答:

试车牌照持有人须在任何警务人员或运输署署长要求下随即出示行程纪录册及授权纪录以供查阅。获授权使用试车牌照者亦须在署长或任何警务人员的要求下,须随即出示书面授权及行程纪录册复本,以供查阅。另外,一如以往,试车牌照持有人在每年向运输署申请继续发出试车牌照时,必须提供行程纪录册副本作证明文件。除此以外,试车牌照持有人不必定期向运输署/警务处提交行程纪录册或授权纪录。

   
问11: 不正确地使用试车牌照,有何后果?
答: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任何车辆在违反试车牌照相关规例情况下位于道路上或在道路上使用,试车牌照的持有人、获授权使用者及有关司机均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有关试车牌照亦可被取消。

除此之外,有关司机由于未获授权使用试车牌照,更可能触犯其他法例,例如驾驶不符合规例车辆及没有第三者保险等,可处更高罚款、停牌甚至监禁。

 

试车牌照的申请

问12: 如何索取试车牌照申请表格及详情?
答:

请到以下网址下载试车牌照申请表格及详情:http://www.td.gov.hk/tc/public_forms/td_forms/permit/index.html

   
问13: 2012年7月9日开始,如试车牌照的申请属新或额外申请个案,就试车牌照的新或额外申请,有甚么新的要求?
答:

2012年7月9日开始,如试车牌照的申请属新或额外申请个案,申请人须提供额外证明文件,包括:已填妥的「申请试車牌照资料」表格(需显示公司最近6个月的交易),连同最近三个月之营业单据副本(即发给客户的修理单据/买卖单据/入口单据/提货单据,并须附有公司印章及公司负责人签署),至于之前三个月的营业单据副本,暂时无须提交,但申请人必须在本署作出要求时提供。

至于申请多于一个或额外试车牌照的人士,则须同时提供 (a) 书面陈述需使用多于一个试车牌照的理由,并附以充分证明文件;以及(b) 就申请人现有试车牌照,显示最近一个月的行程的行程纪录册副本 (适用于已持有一个或以上试车牌照的申请人)

视乎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更充分的业务证明文件以确认申请人有真正从事车辆业务,其中可能包括(a)营业地址相片、(b)广告和刊登广告的单据、(c)与其他从事车辆业务的公司的合约、 (d)业务上掌管的车辆的详情等、 及 / 或 (e) 最近一次提交税务局的利得税报税表(BIR51或BIR52))

   
问14: 新的试车牌照(蓝牌)与现有的试车牌照(红牌),就申请要求方面,有甚么分别?
答:

新的试车牌照(蓝牌)与现有的试车牌照(红牌)的申请要求,大致相若。但新的试车牌照(蓝牌)申请人须额外提供最近六个月显示公司从事左軚车辆转口业务的证明文件副本(如:营业单据、进/出口载货清单、报关文件等。)

   
问15: 本公司现持有试车牌照,如本公司由无限公司转为有限公司形式营运,是否需要向运输署再作新的试车牌照申请?
答:

一般而言,以有限公司模式经营的业务,应以有限公司名义持有及使用试车牌照;如申请人以无限公司形式经营其业务,该无限公司的东主或获提名的其中一名合伙人应以个人名义持有及使用试车牌照。如你的公司已由无限公司转为有限公司经营,你应尽快通知运输署,并申请发出新试车牌照取代现有的牌照以供有限公司营运所需。

 

试车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的申请

问16: 如何索取申请试车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表格及详情?
答:

请到以下网址下载试车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申请表格及详情:http://www.td.gov.hk/tc/public_forms/td_forms/permit/index.html或致电1823电话中心查询。

   
问17: 试车牌照持有人应怎样申请试车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
答:

持有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或之后届满的试车牌照,包括非左軚车辆试车牌照(红牌)及左軚车辆试车牌照(蓝牌)的人士,须按照经修订的安排申请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在新安排下,若试车牌照持有人拟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原有试車字牌,须向本署预先提出申请,并将所需文件递交或邮寄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0楼运输署驾驶执照记录办事处,或传真至2865 3475,或电邮至codlr@td.gov.hk。

持有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届满的试车牌照的人士,请继续沿用现在的申请安排。

以下分别为适用于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届满及于2013年9月1日或之后届满的试车牌照申请继续使用原有试車字牌的所需文件及安排:

适用于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届满的试车牌照 适用于有效期在2013年9月1日或之后届满的试车牌照

试车牌照持有人须在牌照有效日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带备以下文件及款项往香港金钟道95 号统一中心三樓本署的香港牌照事务处第七号柜位办理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車字牌手续:

  1. 填妥的表格(TD24)。请在丙部右边空格(□)内加上"√"号;
  2. 持牌人身份证副本,如持牌人为有限公司,请出示有限公司注册证副本;
  3.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4. 试車牌照的第三保险证书;
  5. 最近三次使用试車牌照的行程纪錄副本(附有公司印章及公司负责人签署);及
  6. 合共614元款项,以用作缴付每个牌照年费500元及捐助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114元

试车牌照持有人须向本署预先提出申请,并将以下文件递交或邮寄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0楼运输署驾驶执照记录办事处,或传真至2865 3475,或电邮至codlr@td.gov.hk:

  1. 注明申请试車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的原因及用途的信件;
  2. 试車牌照持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有限公司注册证副本;
  3.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4. 最近三个月使用试车牌照的行程纪录副本(附有公司印章及公司负责人签署); 及
  5. 公司用于相关汽車业务的营业地址证明(即汽車陈列室、停車场、車房等用作营运用途的地址) (只接受最近三个月内发出显示公司名称的水电费单据、银行月结单或租约連租金收据)

运输署会视乎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业务证明文件以确认申请人仍然从事有关车辆业务,如: (a)营业地址相片、(b)广告和刊登广告的单据、(c)与其他从事车辆业务的公司的合约、(d)业务上掌管的车辆的详情等、 (e)最近一次提交税务局的利得税报税表(BIR51或BIR52) 、(f)最近三个月或前之营业单据副本(即发给客户的修理单据/买卖单据/入口单据/提货单据)及 / 或 (g)填妥的「申请试车牌照资料」表格(DLRTL4)。

本署在收到所有必须文件,如没有就申请有进一步查问或要求补充资料,一般情况下会在 14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的初步结果。如申请获原则上批准,申请人须于「原则上批准签发试車牌照」信件发出日期的一个月内带备以下文件及款项往香港金钟道95 号统一中心三樓本署的香港牌照事务处第五号柜位办理发牌手续:

  1. 填妥的表格(TD24)及其所需文件。请在丙部右边空格(□)内加上"✓"号;
  2. 「原则上批准签发试車牌照」的信件的正本;
  3. 有关使用所批准之试車牌照的第三保险证书;及
  4. 合共614 元款项,以用作缴付每个牌照年费500 元及捐助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114 元
   
问18: 为什么运输署要重新制定申请试车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试车字牌)的安排?
答: 运输署重新制定申请试车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安排的目的是要进一步确保试车牌照持有人按照《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使用试车牌照,以完善试车牌照的签发机制及打击试车牌照被滥用的情况。
   
问19: 试车牌照持有人应何时递交试车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的申请?
答:

由于处理申请需时,申请人应在原有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申请。一般而言,试车牌照持有人最早可在试车牌照有效期届满前的4 个月向本署提出申请。本署亦会在试车牌照有效期届满前的六星期以书面提醒试车牌照持有人(已向本署提出申请的牌照持有人除外)有关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的申请安排。申请人可考虑在当时递交申请。

   
问20: 申请试车牌照及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需时多久?
答:

运输署在收到所有必须文件后,如没有就申请有进一步查问或要求补充资料,一般情况下会在 14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的初步结果。如申请获原则上批准,申请人须于「原则上批准签发试車牌照」信件发出日期的一个月内带备该信件、当中列出的文件及款项往香港金钟道95 号统一中心3 樓香港牌照事务处第五号柜台办理手续。

   
问21: 此新安排会否对业界带来不便?
答:

由于试车牌照持有人最早可在试车牌照有效期届满前的4 个月向本署提出申请,而在新安排下所需的申请文件(例如使用试车牌照的行程纪录副本)只是一些试车牌照持有人应已备存的资料,本署预料此新安排不会对业界带来太大不便。

   
问22: 申请新试车牌照及已持有一个或以上而再申请试车牌照的安排会否受影响?
答:

新安排只适用于申请试车牌照(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申请新试车牌照及已持有一个或以上而再申请试车牌照的安排将不会受影响。

   
问23: 如我未能在试车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向本署提出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的申请,应怎么办?
答:

无论你的试车牌照有效期何时届满(不论在2013年9月1日之前、当日或以后),如你未能在试车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向本署提出申请继续使用运输署编配的试车字牌,你便须向本署重新申请新试车牌照。有关申请新试车牌照及试车字牌的方法及所需文件,请参阅申请试车牌照资料或致电1823电话中心查询。

   
问24: 如我未能在「原则上批准签发试車牌照」信件发出日期的一个月内到香港牌照事务处办理发牌手续,应怎么办?
答:

「原则上批准签发试車牌照」在发出后一个月无效,牌照持有人必须向本署重新申请新试车牌照。有关的申请方法及所需文件,请参阅申请试车牌照资料或致电1823电话中心查询。

   

连同试车牌照使用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申请

问25: 在甚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连同试车牌照使用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答:

营运者如要将拟转口及未经登记的左軚车驶往落马洲管制站,须持有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另外,营运者如要将挂上现有试车牌照及未经登记的非左軚车经陆路入境,亦须持有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问26: 连同试车牌照使用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由那个政府部门负责签发?
答:

运输署。

   
问27: 如何申请连同试车牌照使用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答:

申请人可于2012年7月9日起带同以下文件,前往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港政府大楼10楼本署的过境服务分组办理出牌手续:

  • 申请表格TD547D (连同签名式样);

  • 有效试车牌照副本;

  • 最近六个月内报关文件或香港进/出口载货清单副本;

  • 申请人/获授权人士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税务局最近发出的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核证本或公司注册处提供的最新公司查册(查阅公司资料)结果核证副本或最新的周年申报表核证副本(由公司注册处或香港注册会计师/律师核证) ;

  •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副本;以及

  • 有关费用

   
问28: 适用于按试车牌照行驶的车辆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有什么使用限制?
答:

适用于按现有试车牌照行驶的车辆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仅可用于驾驶未登记非左駄车辆以送交至汽车买卖或展出者,或作修理或售前改装翻新用途。

适用于按新试车牌照行驶的车辆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仅可用于驾驶未登记未登记左軚车辆以转口往香港以外地方。

 

有意买车人士使用试车牌照须知

问29: 我在试车前是否必须向车行提供整个驾驶执照号码?
答:

法例规定,「行程纪录册正本」必须载有使用试车牌照驾驶汽车作售前测试的准买家的姓名及驾驶执照号码,准买家有责任向车行提供相关资料。

   
问30: 作为准买家,我在试车时是否须要携带车行的「书面授权」及「行程纪录册复本」?如我欲购买的车辆构造仅供一人使用,我以试车牌照作试车用途时,有甚么需要注意?
答:

「书面授权」程序只适用于试车牌照持有人的雇员。有意购买汽车的准买家在试车时须有车行职员同行 (除非该车构造仅供一人使用),并由车行职员负责携带「书面授权」及「行程纪录册复本」。假如所试车辆构造仅供一人使用,准买家虽无须携带「书面授权」,但仍须确保有关的「行程纪录册复本」备存在该车辆上,以供署长或任何警务人员查阅。

   
问31: 我可以要求车行以试车牌照将我已购买的车辆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吗?
答:

不可以。用于非左軚车辆的试车牌照仅可用于 –

(a)    驾驶在送交汽车买卖者或展出者过程中的未登记非左軚车辆;

(b)    为向有可能买车的人作出售前示范而驾驶非左軚车辆;

(c)    为作机械测试而驾驶非左軚车辆;或

(d)    为检验、修理或售前改装翻新而驾驶非左軚车辆

运送车辆至一般买家并非许可用途。而且,根据现行法例,在买卖完成后,新旧车主须于72小时内往运输署办妥过户手续,新车主亦应按需要随即为车辆购买牌费,使车辆可于路上行驶。车行可为新车主安排送车,但不可使用试车牌照于该车辆上以送交客户。

   
问32: 作为准买家,我是否会就试车时不正确使用试车牌照受到惩罚?
答: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任何车辆在违反试车牌照相关规例情况下位于道路上或在道路上使用,试车牌照的持有人、获授权使用者及有关司机均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因此,准买家作为司机同样须就违反试车牌照相关规例负上法律负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