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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次登记自用进口车需办理什么手续?进口车的应课税价值评估由那个部门负责?汽车的首次登记税税款是如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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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参考以下连结的内容。如车辆为纯电动车辆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请参考以下连结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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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持有的车辆牌照快将届满,应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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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车主可于现有车辆牌照届满前四个月内申请续领,申请时需递交填妥的「续领车辆牌照申请书」(表格TD 558)及表格内列明的所需文件。如车辆需接受检验,请同时附上「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或「(车辆) 检验及格证明书」。续发的车辆牌照由现有车辆牌照届满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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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我在车辆牌照届满后才申请续领牌照,是否需要缴交附加费? 如需缴交附加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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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如运输署署长在车辆牌照届满后才接获为车辆领牌的申请,除非署长信纳该车辆在未领牌期间内不曾在道路上使用,该牌照申请应缴的费用除适当的牌照费外,会包括一项由先前牌照届满时起计的未领牌期间的附加费。此附加费是按每天应缴适当牌照年费(不包括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征款)的0.33%计算(不足一角,亦以一角计算)。发出的新牌照将由签发日起生效。请注意,缴交未续领车辆牌照内的附加费,并不能视作该车已补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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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何登记车主在申请车辆牌照时需缴交「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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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署在处理车辆牌照申请时(拖架的车辆牌照除外),会根据香港法例第 229章《交通意外伤亡者 (援助基金)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即登记车主) 收取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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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果我选择由他人代办申请车辆牌照的手续,代办人是否需要出示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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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车主可授权代办人到其中一间运输署牌照事务处递交车辆牌照申请。为保障登记车主的权益,代办人在递交申请时,需出示登记车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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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我的车辆的登记由于车辆牌照已届满超过两年而被取消,如希望为车辆再申请车辆牌照,需办理什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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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车主须为该车辆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才可领取新的车辆牌照。首先,登记车主需填妥申请「车辆登记及牌照申请表」(表格 TD 22) 及带备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及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前往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 1 号柜台提交申请,以便运输署人员核实登记车主身份及车辆的资料。核实完成后,本署会发出转介备忘录给登记车主前往指定的车辆检验中心安排验车。验车合格后,登记车主可携同已有验车主任盖章的表格 TD 22 及表格内列明的所需文件前往香港牌照事务处 1 号柜台办理车辆重新登记及领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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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我想交回车辆牌照并申请退还部份车辆牌照费用,退还的金额是怎样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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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剩余车辆牌照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将该车辆的每年牌照费乘以0.24%再乘以有效牌照剩余有效期的天数。剩余有效期的天数必须为60天或以上,如剩余有效期的天数少于60天,登记车主便不会获退还剩余车辆牌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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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我遗失了车辆牌照,应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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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车辆牌照已遗失,你必须带备填妥的「车辆登记文件复本/车辆牌照复本申请表」(表格 TD 151)及表格列明的所需文件,以申请车辆牌照复本。如登记车主属公司,代办人必须出示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经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核实的副本亦会被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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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果我遗失了「车辆登记文件」(俗称牌簿),应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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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车主如果遗失「车辆登记文件」,请亲身或以授权书授权代办人向运输署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递交填妥的「车辆登记文件复本/车辆牌照复本申请表」(表格 TD 151)及表格列明的所需文件,以申请车辆登记文件复本。如登记车主属公司,代办人必须出示该公司的授权书及公司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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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的车辆已遗失/被偷去,能否申请取回余下有效期内的车辆牌照费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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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车辆已遗失/被偷去,而该车辆的有效牌照剩余的天数为 60天或以上,登记车主或代办人可带备由警方发出的证明文件(报案咭或报案备忘录)、车辆登记文件正本、登记车主要求退回剩余牌照费的申请信及登记车主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到任何一间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申请。库务署会将退还的款项以划线支票发给登记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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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如果车辆被偷去,登记车主可否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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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如车辆被偷去,登记车主应立刻向警方报告。根据法例规定,车主只有在车辆被拆散、消毁或永久送离香港的情况下,才可通知运输署作取消车辆登记。如车辆的有效牌照剩余有效期为 60 天或以上,车主可考虑申请退回牌照剩余有效期的部份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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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将车辆永久送离香港或拆毁后,同时办理取消车辆登记及保留车辆登记号码的手续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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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登记车主在将车辆永久送离香港或拆毁后,希望保留该车辆的登记号码以待日后转移至自己名义登记的车辆上使用,可在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或九龙牌照事务处递交已填妥的「转移或保留车辆登记号码申请书」(表格 TD 129) 及表格列明的所需文件申请保留该车辆的登记号码及取消车辆的登记。登记号码保留备用为期 12个月,如申请人没有在限期前将该登记号码转移至另一汽车,运输署署长会取消该登记号码的分配,及另行分配予任何其他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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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怎样填写「车辆过户通知书(的士除外)」(表格 TD 25)上「车辆售价」/ 「车辆购入价」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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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写「车辆过户通知书(的士除外)」 (表格 TD 25) 或「的士过户通知书」 (表格 TD 25A)的时候,登记车主须如实申报出售该车辆的售价,而新车主亦须如实申报购入车辆的价格。根据香港法例第 330章《汽车 (首次登记税)条例》的规定,除非事先经由运输署署长批准,否则登记车主不得以高于汽车的应课税价值、免税配件的价值、免税保养未满期部份的价值及已缴付的首次登记税的总和的价格出售在1994年8月1日或以后于香港首次登记的汽车。如要求批准以高于前述所准许的价格出售已登记的汽车,登记车主须以「批准汽车过户售价申请书」(表格TD 468) 申请获取同意过户售价及缴付应缴的附加首次登记税。任何人如在未获得运输署署长同意前,以高于前述所准许的价格出售已登记的汽车,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50万元及监禁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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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的地址已更改,应怎样通知运输署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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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例,登记车主或驾驶执照持有人的地址如有改变,须在72小时内通知运输署。如你未能同时提交有效的地址证明,本署可给予你在自该项要求作出之日起计的14天内,提供有关改变的证明。而你亦须遵从运输署要求,否则本署会考虑将个案转交相关执法部门跟进。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2,000。你可透过书面、政府一站通或递交「更改个人资料或车辆资料通知书」(表格TD 559) 连同你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和新地址的地址证明通知运输署有关地址的更改。地址证明需距提交通知当日不超过三个月发出。可接受的地址证明的详情可参考以下连结的内容。运输署在收到申请人的地址证明前,可暂停处理更改地址记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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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如何预约办理运输署汽车登记及车辆牌照相关的声明/宣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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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透过电话方式(电话:2804 2638)进行预约,办理下列的声明/宣誓服务:
- 有关申请车辆登记及牌照、车辆行驶许可证及老爷车行驶许可证以中文英文译本的证明文件;
- 有关车辆登记及牌照的申请,相关车辆在进口香港供销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记;及
- 有关车辆取消登记的申请,宣誓/声明未能提供海运提单正本
已预约的申请人需连同身份证明及所需文件到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1号窗口办理上述的声明/宣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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