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設臨時限制區以便工程進行
為 方 便 各 項 工 程 進 行 , 運 輸 署 將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五 月 二 日 起 , 陸 續 在 不 同 地 區 劃 定 臨 時 限 制 區 , 有 關 公 告 已 於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刊 登 憲 報 , 詳 情 如 下 :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十 時 起 , 下 述 路 段 將 劃 為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時 臨 時 限 制 區 :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十 時 起 , 下 述 路 段 將 劃 為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時 臨 時 限 制 區 :
1. | 柯 布 連 道 由 其 與 莊 士 敦 道 交 界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約 三 十 五 米 處 止 的 路 段 , 為 期 約 兩 個 月 ; |
2. | 莊 士 敦 道 由 其 與 柯 布 連 道 交 界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西 約 十 米 處 的 北 面 路 旁 行 車 線 , 為 期 約 兩 個 月 ; |
3. | 盧 押 道 由 其 與 軒 尼 斯 道 交 界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約 七 十 米 處 的 路 段 , 為 期 約 三 個 月 ; |
4. | 駱 克 道 由 其 與 菲 林 明 道 交 界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西 約 五 十 米 處 止 的 南 面 路 旁 行 車 線 , 為 期 約 十 個 星 期 ; |
5. | 菲 林 明 道 由 其 與 駱 克 道 交 界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約 十 米 處 止 的 西 面 路 旁 行 車 線 , 為 期 約 十 個 星 期 ; |
6. | 楊 屋 道 由 其 與 馬 頭 壩 道 交 界 處 起 , 至 其 與 眾 安 街 交 界 處 止 的 西 行 行 車 道 , 為 期 約 兩 個 月 ; |
7. | 海 景 街 由 其 與 富 貴 街 交 界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約 四 十 米 處 止 的 西 面 路 旁 行 車 線 , 直 至 七 月 十 一 日 ; |
8. | 長 旺 街 由 其 與 深 圳 街 交 界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約 三 十 米 處 止 的 路 段 , 直 至 五 月 十 八 日 ; |
9. | 西 洋 菜 南 街 由 其 與 山 東 街 交 界 以 北 約 二 十 五 米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約 八 十 米 處 止 , 直 至 七 月 十 五 日 ; |
10. | 西 洋 菜 南 街 由 其 與 弼 街 交 界 以 北 約 二 十 五 米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約 十 五 米 處 止 , 直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 及 |
11. | 介 乎 彌 敦 道 與 鴉 打 街 的 一 段 永 星 里 , 直 至 五 月 十 一 日 。 |
此 外 , 以 下 路 段 將 由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上 午 十 時 起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時 劃 為 臨 時 限 制 區 :
1. | 廣 華 街 由 其 與 煙 廠 街 交 界 以 南 約 十 二 米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約 四 十 六 米 處 止 , 直 至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 及 |
2. | 皇 后 大 道 東 由 其 與 通 往 律 敦 治 醫 院 的 支 路 交 界 的 以 東 約 三 十 五 米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東 約 八 十 米 處 止 的 北 面 路 旁 行 車 線 , 直 至 五 月 二 日 。 |
由 四 月 三 十 日 起 , 茶 果 嶺 道 由 其 與 永 福 街 交 界 以 南 約 七 十 五 米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約 一 百 二 十 五 米 處 止 的 東 面 路 旁 行 車 線 ,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時 劃 為 臨 時 限 制 區 , 為 期 約 一 個 月 。
莊 士 敦 道 由 其 與 盧 押 道 交 界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東 約 一 百 一 十 米 處 止 的 北 面 路 旁 行 車 線 ; 及 盧 押 道 由 其 與 莊 士 敦 道 交 界 處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約 十 米 處 止 的 東 面 路 旁 行 車 線 , 將 由 五 月 二 日 上 午 十 時 起 ,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時 劃 為 臨 時 限 制 區 。
除 專 利 巴 士 及 經 由 運 輸 署 署 長 發 給 許 可 證 外 , 機 動 車 輛 司 機 一 律 禁 止 上 述 限 制 區 內 上 落 乘 客 或 起 卸 貨 物 。
有 關 地 點 將 設 置 適 當 交 通 標 誌 及 道 路 標 記 , 表 明 限 制 區 範 圍 。 同 時 , 若 受 影 響 範 圍 現 時 設 有 限 制 區 , 將 暫 予 撤 銷 。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