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招標承投營辦新專線小巴路線
運 輸 署 現 邀 請 有 興 趣 人 士 , 承 投 營 辦 五 條 九 龍 及 新 界 區 的 新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
該 署 發 言 人 今 日 ( 四 月 八 日 ) 表 示 : 「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寫 『 二 ○ ○ 四 年 四 月 憲 報 公 布 各 組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 專 線 ) 路 線 客 運 營 業 證 』 申 請 書 。 他 們 可 自 今 日 起 在 下 列 地 點 免 費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
運 輸 署 總 部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十 一 樓 ; | ||
運 輸 署 九 龍 及 新 界 分 區 辦 事 : 九 龍 聯 運 街 三 十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七 樓 處 ; 或 | ||
四 間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 |
申 請 人 必 須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以 白 信 封 密 封 , 信 封 面 註 明 『 二 ○ ○ 四 年 四 月 憲 報 公 布 各 組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 專 線 ) 路 線 客 運 營 業 證 』 申 請 書 , 並 在 五 月 六 日 正 午 十 二 時 前 放 入 灣 仔 運 輸 署 總 部 四 十 一 樓 投 標 箱 內 。
發 言 人 表 示 : 「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或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 , 概 不 受 理 。 」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來 自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運 輸 署 。 廉 政 公 署 會 派 代 表 監 察 遴 選 過 程 。 遴 選 委 員 會 在 審 核 申 請 時 , 會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申 請 人 管 理 及 營 辦 有 關 服 務 的 經 驗 ; | ||
其 擁 有 所 調 配 車 隊 的 百 分 比 ; | ||
司 機 的 培 訓 及 車 輛 的 更 新 計 劃 : | ||
車 輛 的 質 素 , 包 括 車 齡 、 車 輛 檢 驗 紀 錄 和 車 輛 的 環 保 水 平 ; | ||
對 殘 障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設 施 及 安 全 設 備 ; | ||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狀 況 ; | ||
提 供 乘 客 的 服 務 及 設 施 ; | ||
申 請 人 是 否 新 加 入 專 線 小 巴 行 業 ; | ||
建 議 收 取 的 車 費 。 |
運 輸 署 會 為 有 興 趣 申 請 人 士 舉 辦 簡 介 會 。 簡 介 會 於 四 月 十 九 日 下 午 三 時 在 九 龍 聯 運 街 三 十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七 樓 運 輸 署 九 龍 及 新 界 分 區 辦 事 處 會 議 室 舉 行 。
查 詢 可 在 辦 公 時 間 致 電 : 2399 2162。
完
二 ○ ○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