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渡渡轮服务属运输署署长(「署长」)根据香港法例第104章《渡轮服务条例》(《条例》)第28条所批予的领牌渡轮服务。根据《条例》第2条,渡轮服务指在香港水域内2个或超过2个地点之间,而借船只提供的运载乘客、行李、货品或车辆的水上运载服务,以收取个别船费作为报酬。
经营街渡渡轮服务必须持有由运输署发出的街渡渡轮服务牌照。根据《条例》第4(1)条,除非根据专营权或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操作或准许操作船只作渡轮服务(该等按《条例》第5条规定为获豁免的渡轮服务除外)。另外,根据《条例》第4(2)条,除该等按《条例》第5条下规定为获豁免的渡轮服务外,任何人不得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渡轮服务,除非该服务是根据专营权或牌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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