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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所有驾驶人士均可修习驾驶改进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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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下人士,所有驾驶执照持有人均可修习驾驶改进课程:
(1) 学习驾驶执照持有人;
(2) 临时驾驶执照持有人;及
(3) 只持有政府车辆驾驶执照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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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驾驶人士于修习及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后,会收到什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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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改进学校会发出修习证书或课程证书予修习及完成驾驶改进课程的学员:
一. 修习证书
若学员修毕整个课程及完成所有习作,便会获发修习证书。
二. 课程证书
若学员修毕整个课程及完成所有习作,而表现令人满意,便会获发课程证书。
注:「表现令人满意」意指:
1. 出席课程的全部课堂;
2. 留心听课;
3. 积极参与课堂和小组讨论;及
4. 课程的所有书面习作及任何实习均取得及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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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民报读驾驶改进课程的手续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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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的驾驶人士可前往任何一间指定的驾驶改进学校,报名参加驾驶改进课程。请按此查阅有关学校的地点和联络电话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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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驾驶改进课程的课程时间及收费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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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改进课程主要分为两节,合共 8 个小时。驾驶改进学校东主就一项驾驶改进课程所收取的最高费用为港币 1,000 元;及发出一份修习证书或一份课程证书的最高费用为港币 30 元。但不同学校的收费会略有不同。有兴趣的驾驶人士,可亲身或致电驾驶改进学校查询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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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员在完成第 1 节的课程后,可否转往另一间驾驶改进学校上第2 节的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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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你只可在同一间驾驶改进学校修习及完成整个课程,并必须由首节上堂日起开始计算的两个月内完成所有课堂及课末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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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受法庭命令参加驾驶改进课程的人士,是否须在一定的限期内修习及完成整个课程?上述期限可否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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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受法庭命令参加驾驶改进课程的人士,须根据法庭命令要求的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为发出命令后的 3 个月内,惟涉及被法庭取消持有驾驶执照或/及被判服一段监禁或拘留刑期的个案则可能除外)自费修习及完成整个课程。如该人士未能遵照法庭的命令,他 / 她可以书面提出理由,向发出该命令的法庭或地方法院申请延期。如申请的理由被接纳,法官会延长有关的限期。倘若有关人士未有遵照法庭的命令修习及完成课程而又未能提出合理原因,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 10,000 元及监禁 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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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某人触犯一项交通规例,一经定罪可能导致其违例驾驶记分总分达至 15 分或以上,倘若他于定罪前即时参加驾驶改进课程,会否获扣减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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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当日,他的违例驾驶记分总分仍未满 15 分或以上,及在过去两年内未获扣减,便可从他的违例驾驶记分总分中获扣减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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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我在强制修习该课程的规定实施前已被记 8 分。该 8分会否被计算作强制修习该课程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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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在该规定实施前被记的分数,不会被计算作强制修习该课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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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我在强制修习该课程的规定实施后被记 8 分,其后自愿修习该课程。该 8 分会否被计算作强制修习该课程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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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在你自愿修习并完成该课程前被记的分数,不会被计算作强制修习该课程之用。
注意:有关的违例驾驶分数仍会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 375 章)第 8 条被计算作取消驾驶资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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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在强制修习该课程的规定实施前已被记 5 分。在该规定实施后,我再被记 5 分,合共被记 10 分。我是否须按照规定修习该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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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只有在该规定实施后被记的分数才会被计算作强制修习该课程之用。因此,就强制修习该课程的规定而言,你只被记 5 分。
注意:就《道路交通 ( 违例驾驶记分 ) 条例》 ( 第 375 章 ) 第 8 条取消驾驶资格而言,你已被记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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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我在强制修习该课程的规定实施后被记 10 分,并在接获运输署发出的通知书/法庭的命令后已修习该课程。然而,我在修习该课程后两年内又再被记 10 分。我是否须再次修习该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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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必须再次修习该课程。因为就施行强制修习该课程的规定而言,不论你是否曾在某段时间修习该课程,只要被记满 10 分,你即须修习该课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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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我已被记 10 分,并在接获运输署发出的强制修习该课程通知书后修习该课程。本人被记的分数会否获扣减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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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道路交通 ( 违例驾驶记分 ) 条例》 ( 第 375 章 ) 第 8 条取消驾驶资格而言,你符合资格从累积的违例驾驶分数中扣减 3 分,但你必须在过往两年内未曾因修习该课程而从违例驾驶总分中获扣减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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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如我未能在运输署发出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间内修习该课程,该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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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事先向运输署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延期并陈述真确理由。有关申请须交予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0楼运输署违例驾驶记分办事处。请注意,若邮件邮资不足,香港邮政会收取欠资及相关费用。本署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有关邮件将由香港邮政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销毁。为确保邮件能妥善送达本署,并免却不必要的派递延误或失误,请切记投寄邮件前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请参阅邮费的详情]
注意:所有申请将会作个别考虑,申请人应尽早在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间完结前递交申请,让运输署有足够时间考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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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我被取消持有驾驶执照的资格,并被法庭命令修习该课程,但未有遵从,会有何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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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驾驶资格会继续被取消,直至你修习并完成该课程为止。此外,你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和监禁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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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我已按要求完成了修习驾驶改进课程,是否可以即时从运输署取回我的驾驶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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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完成修习驾驶改进课程后,学校需要整理课后评核试成绩及将其与出席纪录一起呈交运输署作进一步处理。因此,如你被法庭判令取消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的资格及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当你被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届满后,你应待学校发出驾驶改进课程证书日起计至少5个工作天后,才可到运输署违例驾驶记分办事处取回你的驾驶执照。如在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后,你的驾驶执照已到期,或你是因在两年内记满10分或以上而须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你亦应待学校发出驾驶改进课程证书日起计至少5个工作天后,才可到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申请发出、重新发出或续发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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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我到违例驾驶记分办事处或牌照事务处取回驾驶执照时,要否需要带备及出示驾驶改进课程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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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建议你带同驾驶改进课程证书作证明以取回驾驶执照,以便本署核对你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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