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審裁處的職責,是覆核運輸署署長就《道路交通條例》第33(1)、77D(3)、88D(3)、88L(3),90(2)(c)及102C(3)條,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8及23條提出的申請所作的決定。交通審裁處獲授權:
(a) |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為車輛登記/發牌或吊銷牌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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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簽發客運營業證,或吊銷、暫停或更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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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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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驗車中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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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學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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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被定罪司機的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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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改進學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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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覆核運輸署署長修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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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覆核運輸署署長吊銷出租汽車許可證、拒絕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或於出租汽車許可證指名任何條款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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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位非官守主席及兩位由小組選出的非官守委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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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0條訂明交通審裁處任何聆訊的常規及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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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工作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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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審裁處於2004年處理過2宗申請。包括:
(a) |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發出專線小巴服務客運營業證的申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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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覆核運輸署署長取消非專營巴士的客運營業證,以及暫時吊銷非專營巴士的客運營業證的申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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