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审裁处

职权范围

1.交通审裁处的职能是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所提出的申请,复核运输署署长的决定。交通审裁处获授权复核运输署署长作出的以下决定:
(a)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5(2)条,拒绝登记车辆、发出车辆牌照或取消车辆牌照;
(b)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5(2)条,拒绝发出客运营业证,或取消、暂时吊销或更改客运营业证条款;
(c)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7D(3)条,撤销指定某处为车辆废气测试中心;
(d)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88D(3)条,撤销指定某处为车辆测试中心;
(e)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88L(3)条,撤销指定某处为驾驶学校;
(f)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92(1)条,因某人被裁定干犯表列罪行而暂时吊销车辆牌照;
(g)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02C(3)条,撤销指定某处为驾驶改进学校;
(h)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第45B(2)条,拒绝发出、重新发出或续发驾驶执照或驾驶教师执照;
(i)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第45B(2)条,取消驾驶执照或驾驶教师执照;
(j)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5B条,修订客运营业证条款或条件;以及
(k)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5B条,取消出租汽车许可证、拒绝签发出租汽车许可证,或在出租汽车许可证内指明任何条件。
 
2.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7条的规定,交通审裁处由一名非官方主席及两名非官方成员(分别从相关小组选出)组成。
 
3.《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9条管限交通审裁处的权力。而该条例第20条则订明交通审裁处席前任何聆讯的常规及程序。
 

2016年工作简报

在2016年,交通审裁处处理了8宗个案。该等个案一般与申请复核运输署署长作出的以下决定有关:
(a)暂时吊销或取消客运营业证;
(b)拒绝发出客运营业证;
(c)拒绝发出驾驶执照或驾驶教师执照;以及
(d)暂时吊销车辆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