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审裁处的职能是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所提出的申请,复核运输署署长的决定。交通审裁处获授权复核运输署署长作出的以下决定: |
(a)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5(2)条,拒绝登记车辆、发出车辆牌照或取消车辆牌照; |
(b)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5(2)条,拒绝发出客运营业证,或取消、暂时吊销或更改客运营业证条款; |
(c)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7D(3)条,撤销指定某处为车辆废气测试中心; |
(d)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88D(3)条,撤销指定某处为车辆测试中心; |
(e)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88L(3)条,撤销指定某处为驾驶学校; |
(f)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92(1)条,因某人被裁定干犯表列罪行而暂时吊销车辆牌照; |
(g)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02C(3)条,撤销指定某处为驾驶改进学校; |
(h) | 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第45B(2)条,拒绝发出、重新发出或续发驾驶执照或驾驶教师执照; |
(i) | 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第45B(2)条,取消驾驶执照或驾驶教师执照; |
(j) |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5B条,修订客运营业证条款或条件;以及 |
(k) |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5B条,取消出租汽车许可证、拒绝签发出租汽车许可证,或在出租汽车许可证内指明任何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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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7条的规定,交通审裁处由一名非官方主席及两名非官方成员(分别从相关小组选出)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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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9条管限交通审裁处的权力。而该条例第20条则订明交通审裁处席前任何聆讯的常规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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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作简报 |
在2016年,交通审裁处处理了8宗个案。该等个案一般与申请复核运输署署长作出的以下决定有关: |
(a) | 暂时吊销或取消客运营业证; |
(b) | 拒绝发出客运营业证; |
(c) | 拒绝发出驾驶执照或驾驶教师执照;以及 |
(d) | 暂时吊销车辆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