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部:相關法例 | |||||||||||
1. | 小型巴士車身長度及最高重量限制 | ||||||||||
2. | 目的地指示器規格 | ||||||||||
3. | 車費牌規格 | ||||||||||
4. | 加強公共小巴營運安全和服務質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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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部: 罰則 | |||||||||||
丙部: 免責辯護條文 | |||||||||||
丁部: 免責聲明 |
甲部:相關法例
1. 小型巴士車身長度及最高重量限制 (於2020年7月5日起生效)
為配合政府進一步推行環保及無障礙交通政策,政府已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由2020年7月5日起,小巴的車身長度及最高車輛總重限制分別放寬至7.5 米及8.5 公噸。
有關上述限制,請詳閱【 條例】374A章第6條、第7條、附表1及2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0(1)及(2)條,公共小巴的前方須展示目的地指示器,該目的地指示器須按照署長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設計及構造,並遵照附表6所列明的顏色要求。為配合公共小巴業界靈活的運作模式,政府由2020 年7 月5 日起,放寬附表6所列明的公共小巴捲簾目的地指示器的背景顔色規定。公共小巴營辦商可靈活選擇深藍色、綠色、黃色或紅色作為背景顏色,並以白色英文字母及中文字顯示目的地。有關範例可參閱圖一。
圖一:捲簾目的地指示器的顔色規定
此外,隨著電子目的地指示器因科技發展漸趨普及,政府同時於附表6中載列其他類型目的地指示器(包括電子目的地指示器)的顏色規定。該指示器須使用深色及不反光背景,並以黃色或琥珀色英文字母及中文字顯示目的地。有關範例可參閱圖二。
圖二:其他類型目的地指示器(包括電子目的地指示器)的顔色規定
有關上述規定,請詳閱【 條例】374D章第50條、附表6及相關的【政府憲報公告】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0(3)及50(4)條,公共小巴的司機在作為該等司機,為出租或取酬而使用小巴運載乘客時,須無論何時均確保該車輛的前面顯眼位置,展示着符合第50(4)(b)條及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設計及構造的字牌,以示明載客前往目的地指示器所示目的地可收取的車費。
由於業界普遍以阿拉伯數目字顯示車費,政府已修訂了上述規例中列明的語文規定並去除其顏顔色要求,由2020 年7 月5 日起,公共小巴的車費牌必須以"$"符號及阿拉伯數字清晰地展示。有關範例可參閱圖三。
圖三:車費牌範例:
有關上述規定,請詳閱【條例】374D章第50條及相關的【政府憲報公告】
為使公共小巴的營運安全和服務質素得以持續改善,政府於2011年建議修改《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改例建議獲立法會通過。《2012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條例)已於2012年4月13 日生效。
有關2012年修訂的《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和《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請詳閱【條例修訂】。
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4a. 規定申請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的人士須修習並完成職前課程,才可獲發駕駛執照 (於2015年6月1日起生效)
為改善公共小巴司機的駕駛態度及提升公共小巴的安全和服務質素,《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經修定後規定,由2015年6月1日起申請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的人士,均須修習並完成由運輸署署長指明並認可的職前課程,才可獲發公共小巴駕駛執照。(註:此規定不適用於在實施日前已申請有關駕駛考試的人士)。
有關上述規定,請詳閱【 條例】374B章第8A條
有關實施職前課程的詳情,請詳閱【此處】。
4b. 對在道路上行駛的公共小巴訂立最高車速限制 (於2012年4月13日起生效)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 (5A) 條規定,公共小巴在道路上行駛的最高車速為每小時80公里,違例者屬犯罪。雖然最高車速定為每小時80公里,任何人士在道路上駕駛公共小巴時仍須遵從駛經路段交通標誌所示可能低於時速80公里的車速限制。
有關上述規定,請詳閱【條例】374章第40條
4c. 規定公共小巴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 (於2012年4月13日起生效)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24B條規定,每輛公共小巴須由「獲授權車速限制器安裝人」裝配一個認可車速限制器。車速限制器須保持於良好及有效的運作狀態,通過運輸署的檢驗及由運輸署加上封條,同時須在其或毗鄰的地方附貼一塊字牌,標明法例規定有關車速限制器的資料。除非獲得運輸署署長書面容許者外,任何人不得在設計及準確性方面對已裝配的車速限制器作出任何改動。
此外,條例亦規定在每部已裝配認可車速限制器的公共小巴上,須於載客間內的一個顯眼位置,展示一個載有"本車最高時速限於 80 公里"及"THE MAXIMUM SPEED OF THIS VEHICLE IS LIMITED TO 80 KM/H"字樣的標誌,該等字樣的高度不得小於50毫米,並須於該車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均清晰易讀,及該標誌不受任何可能會妨礙乘客輕易辨讀該標誌的障礙物所遮擋。 該標誌的樣本顯示於下方:
有關上述規定,請詳閱 【條例】374A章第24B條及附表17;
而有關「獲授權車速限制器安裝人」的規定,請詳閱【 條例】374A章第120AA條;
現時已獲運輸署認可的車速限制器的型號及相關的「獲授權車速限制器安裝人」的名單,可詳閱【此處】。
注意事項:
1. | 凡在上述法例生效之前,已按公共小巴車輛牌照及公共小巴客運營業證條件,由運輸署發出「獲運輸署認可的車速限制器型號的供應商及安裝營辦商名單」的認可車速限制器營辦商,在其公共小巴上安裝運輸署認可的車速限制器,並通過運輸署進行實際限速測試,及在車速限制器的控制器加上封條,而有關封條及所釐定的設定速度在法例生效之後仍然穩妥,則其公共小巴會被視為可符合法例的有關要求,公共小巴車主毋須在法例生效之後立即安排驗車。在日後公共小巴年檢中,運輸署將會檢查車速限制器的封條有否受破壞及車速限制器安裝方式是否異常或有曾作改動,並會抽樣對部份公共小巴利用儀器進行實際行車測試。 |
2. | 如車主或司機發現車速限制器損壞,或不能正常運作,將有訊號裝置顯示,車主或司機應盡快安排檢查及修理有關的車速限制器。若車速限制器上的運輸署封條破損,車主或司機須盡快安排由「獲授 權車速限制器安裝人」檢查有關的車速限制器,及向運輸署預約重新加上封條。 |
3. | 2010年6月起,運輸署透過公共小巴車輛牌照及客運營業證條件,規定所有公共小巴須在首次獲發車輛牌照或首次獲續發車輛牌照的生效日期起計3個月內安裝運輸署認可的車速限制器。當2012年4月 13日條例生效,列於公共小巴車輛牌照及客運營業證條件上的3個月寬限安排會同時失效。 |
4d. 規定新登記的公共小巴必須安裝電子數據記錄儀(記錄儀) (於2012年4月13日起生效)
電子數據記錄儀是以數碼方式記錄和儲存車輛行車數據的裝置,當中包括感應器(用作感應行車數據)、車載記錄器(用作傳送數據至記錄媒介)、記錄媒介(用作儲存數據),以及由分析軟件和閱讀器組成的分析系統。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24C及120AA條規定,公共小巴均須裝配一個由「獲授權電子數據記錄儀安裝人」安裝的認可電子數據記錄儀。每個已裝配的記錄儀須保持於良好運作狀態,並通過運輸署的檢驗及由運輸署加上封條;同時亦須在其或毗鄰地方附貼一塊資料字牌,標明法例規定有關記錄儀的資料。除非獲得運輸署署長書面容許者外,任何人不得在設計及準確性方面對已裝配記錄儀作出任何改動。此外,附表19亦指明在公共小巴上安裝記錄儀的安裝及性能規定。
所有在2014年12月1日或以後首次登記的公共小巴必須安裝電子數據記錄儀。
條例賦權運輸署署長於已經安裝電子數據記錄儀的公共小巴進行檢驗時,可安排檢索電子數據記錄儀所儲存的任何資料,以確保電子數據記錄儀操作正常,及加強監察公共小巴服務和營運。此外,為方便調查意外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所訂的其他罪行,並為執行涉及小巴營運的法例,條例同時賦權警方檢索電子數據記錄儀所儲存的任何資料,並訂明該等資料可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用作證據。
有關上述規定,可參閱【條例】374A章第24C條及附表19;
而有關「獲授權電子數據記錄儀安裝人」的規定,請詳閱【 條例】374A章第120AA條;
獲運輸署認可的電子數據記錄儀的型號及相關的「獲授權電子數據記錄儀安裝人」的資料,可詳閱【此處】。
4e. 公共小巴司機必須展示公共小巴司機證 (於2012年4月13日起生效)
公共小巴客運營業證規定,持證人須促使在每輛提供服務的公共小巴內展示公共小巴司機證。這項規定旨在提升公共小巴司機的專業形象和公共小巴的服務質素。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5A)條規定,當公共小巴為接載乘客而停定或正為出租或取酬而用以運載乘客時,司機須於該小巴內,以證件架展示公共小巴司機證,兩者均須符合運輸署署長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規格。司機證及證件架皆不得受任何掩蔽。公共小巴司機違反該規定,即屬犯罪。
上述司機證:
(a) | 其尺寸、設計、格式及構造,以及在公共小巴內的展示位置,均須屬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 |
(b) | 須顯示「公共小巴司機證」及「PUBLIC LIGHT BUS DRIVER IDENTITY PLATE」字樣; |
(c) | 須顯示司機身份證所載的英文全名,如有中文名,則另加中文全名;及 |
(d) | 須附有司機在展示日期前12個月內拍攝的照片。 |
上述公共小巴司機證證件架:
(a) | 其尺寸、設計、格式及構造,以及在公共小巴內的展示位置,均須屬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及 |
(b) | 須顯示有關公共小巴的車輛登記號碼。 |
有關上述規定,請詳閱【條例】374D章第51條
注意事項:
1. | 本署現謹提醒公共小巴營辦商及商會,若你/貴公司所聘用的小巴司機/貴會會員尚未有司機證,煩請要求他們立即前往運輸署認可公共小巴司機證承辦商辦理司機證。 有關認可承辦商的資料,請詳閱【指定代理商一覽表】 |
2. | 若司機遺失公共小巴司機證,應立即到警署報失及透過認可的承辦商補辦新證。 |
3. | 由2018年10月6日起,公共小巴司機證的有效期已由一年改為十年。在2018年10月6日之前所發的公共小巴司機證(俗稱白咭)已經失效,取而代之為下款圖樣的新小巴司機證(黃咭)。證上列明屆滿日期,以便公共小巴司機得悉換證的時間。 |
圖四:新公共小巴司機證範例
為有效達致目標,條例訂定違反規定的罰則。有關罰則的摘要,可詳閱【此處】。
在違反《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24B(4)(b)或24B(7)款就有關車速限制器封條的規定;以及同一規例第24C(5)(b)或24C(7)款就有關電子數據記錄儀封條的規定,而進行的任何 法律程序中,如能證明在揭發上述違反時,已有人採取步驟,在合理範圍內盡快為有關車速限制器或電子數據記錄儀加上封條或重新加上封條,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此外,在違反《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24B(4)(c)款就有關車速限制器未能保持於良好及有效的運作狀態的規定;以及同一規例第24C(5)(c)款就有關電子數據記錄儀未能保持於 良好的運作狀態的規定,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能證明以下事項 -
(1) | 有關缺陷是在行程中發生的,而上述違反亦是在該行程中揭發的;或 |
(2) | 在揭發上述違反時,已有人採取步驟,在合理範圍內盡快補救有關缺陷,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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