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通告

司機接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泊車證明書」)


     公眾人士請注意,為進一步確保路旁殘疾人專用泊位(「路旁專用泊位」)使用得宜,運輸署早前已全面檢視「泊車證明書」的申請資格及審批準則,以及加強阻嚇各種不當使用「泊車證明書」行為的措施,並提出多項建議。

     經考慮持份者提出的意見後,運輸署將於202541起實施多項改善措施,當中的主要改善措施如下:

  1. 被接載的下肢肢體傷殘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被接載者」)須經由衞生署或醫院管理局醫生證明該被接載者因患有疾病或身體傷殘,以致步行有相當困難;
  2. 申請人(登記車主)須為被接載者的親屬。若申請人不是被接載者的親屬(例如朋友),申請人須向運輸署提供相關理據及證明文件;
  3. 每張「泊車證明書」只會批准登記一部登記車輛以接載被接載者。運輸署只會在非常特殊及有充分理據和相關證明文件的情況下,酌情容許最多三輛登記車輛;
  4. 登記車輛必須為私家車或輕型貨車。如登記車輛為輕型貨車或其他非一般私家車(即越野車或跑車等),申請人須遞交錄影片,以證明所用車輛適合接載被接載者;
  5. 在「泊車證明書」的內頁列明持證人(即申請人及被接載者)的姓名及身份證編號首四個字;
  6. 定義「再次被濫用」是以違反批准條件使用路旁專用泊位的次數作計算,如「泊車證明書」被證實在三年內兩次被濫用,運輸署會考慮取消該「泊車證明書」;及
  7. 加強濫用「泊車證明書」的罰則,例如:
  1. 按持證人被取消「泊車證明書」的紀錄等,停止受理有關持證人申請「泊車證明書」12至36個月不等;
  2. 在處理續期申請時,如持證人在現有「泊車證明書」屆滿日期前三年曾有濫用「泊車證明書」記錄,運輸署所簽發的「泊車證明書」的有效年期最多為一年,以加強監察持證人使用「泊車證明書」的情況;及
  3. 如持證人被證實濫用「泊車證明書」而使用路旁專用泊位作商用用途,包括上落貨用途、用作載客取酬或其他商業用途,運輸署會取消有關「泊車證明書」而不予事先警告,而有關持證人在收到「泊車證明書」被取消通知後,在交還「泊車證明書」日期或原有「泊車證明書」屆滿日期後的36個月內所提交的申請將不獲受理(以交還證明書日期或原有證明書屆滿日期中較早者為準)。

     有關改善措施詳情請參閱運輸署網頁(td.gov.hk -->「殘疾人士」-->「殘疾人士服務」)。

     運輸署藉此機會提醒「泊車證明書」持證人,必須遵守使用「泊車證明書」的條款。如持證人被發現沒有接載在運輸署批准信中所指定的下肢殘疾人士或違反使用「泊車證明書」的條款,本署會考慮取消相關「泊車證明書」。

     公眾人士請注意有關「泊車證明書」的新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