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
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
注意「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力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池質素參差,電池有可能出現滲漏或過熱情況(尤其在充電時),引致發生火警。
運輸署正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使用的規管安排及其相關認證安排,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建議將來只有獲認證(有標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准許在指定的單車徑上使用。
現時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待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市民便可在香港合法地使用出產時已獲得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
影片
「電動可移動工具」及單車安全影片 |
香港警方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影片 |
相關刊物
道路安全通訊 | 有關「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宣傳單張 |
有用連結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討論文件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討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