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費收費將調整
《 二 ○ ○ 一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 中 有 關 二 ○ ○ 一 至 ○ 二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對 駕 駛 執 照 費 以 及 私 家 車 、 電 單 車 、 機 動 三 輪 車 車 輛 牌 照 費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的 建 議 , 六 月 二 十 日 被 立 法 會 否 決 。 由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 財 政 預 算 案 所 宣 布 的 上 述 各 項 駕 駛 執 照 費 與 車 輛 牌 照 費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的 措 施 , 將 停 止 執 行 。
運 輸 署 會 聯 同 庫 務 署 , 為 三 月 七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至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期 間 按 新 收 費 申 領 下 列 牌 照 的 申 請 人 安 排 退 款 :
1. | 私 家 車 ( 汽 油 及 柴 油 ) 、 電 單 車 、 機 動 三 輪 車 車 輛 牌 照 ; |
2. |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
3. | 駕 駛 教 師 執 照 ; |
4. |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
5. |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 |
6. | 駕 駛 執 照 副 本 ; |
7. |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 |
8. |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副 本 。 |
合 資 格 的 退 款 申 請 人 , 會 於 約 七 個 星 期 內 收 到 退 款 支 票 。
由 星 期 五 (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 起 , 申 請 上 述 牌 照 的 市 民 將 繳 付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公 布 日 ( 三 月 七 日 )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之 前 的 收 費 , 即 舊 收 費 。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生 效 的 新 收 費 表 , 可 從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或 運 輸 署 網 頁 ( h t t p : / / w w w . i n f o . g o v . h k / t d / c h i / s e r v i c e s / f e e s ˍ i n d e x . h t m l ) 索 取 。
退 還 多 收 的 款 項 並 不 適 用 於 以 舊 收 費 續 期 的 駕 駛 執 照 和 車 輛 牌 照 , 即 其 駕 駛 執 照 或 車 輛 牌 照 已 經 過 期 或 在 七 月 六 日 或 之 前 將 會 到 期 而 已 經 以 舊 收 費 續 期 者 。
市 民 如 對 退 款 安 排 有 疑 問 , 歡 迎 在 辦 公 時 間 致 電 運 輸 署 熱 線 電 話 : 二 八 ○ 四 二 六 ○ ○ 查 詢 。
二 ○ ○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