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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通告

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规例(第374章) 

元朗区十八乡路限制区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规例》(第374章) 第14(1)(b)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10年10月8日上午10时起,下列路段于每日上午7时至午夜12时划为限制区:

(i)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25米处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车线;

(ii)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以西约45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550米处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车线;

(iii)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以西约600米处起至其与榄口村路交界处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车线;

(iv)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90米处止的一段北面路旁行车线;及

(v)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以西约110米处起至其与榄口村路交界处止的一段北面路旁行车线。

    除专利巴士及经由运输署署长发给许可证者外,机动车辆司机一律禁止在限制区内:

(a)     上落乘客; 或

(b)     起卸货物。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表明限制区范围。

 

运输署署长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