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通告
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规例(第374章)
元朗区十八乡路限制区
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规例》(第374章) 第14(1)(b)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10年10月8日上午10时起,下列路段于每日上午7时至午夜12时划为限制区:
(i)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25米处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车线;
(ii)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以西约45米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550米处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车线;
(iii)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以西约600米处起至其与榄口村路交界处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车线;
(iv)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处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约90米处止的一段北面路旁行车线;及
(v) 十八乡路由其与公庵路交界以西约110米处起至其与榄口村路交界处止的一段北面路旁行车线。
除专利巴士及经由运输署署长发给许可证者外,机动车辆司机一律禁止在限制区内:
(a) 上落乘客; 或
(b) 起卸货物。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表明限制区范围。
运输署署长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