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设临时限制区以便工程进行
为 方 便 各 项 工 程 进 行 , 运 输 署 将 按 《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规 例 》 ( 第 3 7 4 章 ) 第 1 4 ( 1 ) ( b ) 条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至 二 十 四 日 起 , 陆 续 在 不 同 地 区 划 定 临 时 限 制 区 。
有 关 公 告 已 于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日 ) 刊 登 政 府 宪 报 , 详 情 如 下 :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 下 述 路 段 将 划 为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临 时 限 制 区 约 十 个 星 期 , 以 便 进 行 重 建 道 路 工 程 :
1. | 骆 克 道 由 其 与 分 域 街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东 约 六 十 五 米 处 止 的 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
2. | 骆 克 道 由 其 与 分 域 街 交 界 以 东 约 十 米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东 约 三 十 米 处 止 的 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及 |
3. | 分 域 街 由 其 与 骆 克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约 五 米 处 止 的 东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
此 外 , 由 四 月 二 十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 下 列 路 段 将 划 为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临 时 限 制 区 , 为 期 约 一 个 星 期 :
1. | 怡 和 街 由 其 与 糖 街 交 界 以 西 约 五 十 米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西 约 六 十 五 米 处 止 的 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及 |
2. | 怡 和 街 由 其 与 糖 街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东 约 二 十 米 处 止 的 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 德 己 立 街 由 其 与 兰 桂 坊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北 约 五 十 五 米 处 止 的 西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划 为 临 时 限 制 区 , 为 期 约 一 个 月 , 以 便 进 行 电 线 铺 设 工 程 。
常 安 街 由 其 与 永 泰 道 交 界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东 约 二 十 米 处 止 的 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由 四 月 二 十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 于 每 日 上 午 七 时 至 晚 上 七 时 划 为 临 时 限 制 区 , 以 便 进 行 道 路 工 程 。
由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 西 楼 角 路 由 其 与 蕙 荃 路 交 界 处 起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西 约 三 百 六 十 米 处 止 的 南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每 日 上 午 七 时 至 下 午 七 时 暂 划 为 限 制 区 , 为 期 约 一 个 星 期 , 以 便 进 行 路 面 重 铺 工 程 。
铜 锣 湾 道 由 其 与 高 士 威 道 交 界 以 南 约 四 十 五 米 处 起 , 至 同 一 交 界 以 南 约 九 十 米 处 止 的 西 面 路 旁 行 车 线 , 由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上 午 十 时 起 , 全 日 划 为 临 时 限 制 区 , 为 期 约 一 个 月 , 以 便 进 行 渠 务 工 程 。
除 专 利 巴 士 及 经 由 运 输 署 署 长 发 给 许 可 证 者 外 , 机 动 车 辆 司 机 一 律 禁 止 在 上 述 限 制 区 内 上 落 乘 客 或 起 卸 货 物 。
有 关 地 点 将 设 置 适 当 交 通 标 志 及 道 路 标 记 , 表 明 限 制 区 范 围 。 同 时 , 若 受 影 响 范 围 现 时 设 有 限 制 区 , 将 暂 予 撤 销 。
二 ○ ○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