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邀请营办商申请过境巴士及出租车服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运 输 署 现 邀 请 符 合 资 格 的 营 办 商 , 申 办 往 来 香 港 和 内 地 、 途 经 落 马 洲 管 制 站 的 一 : 过 境 出 租 车 服 务 ; 及 二 : 深 宵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 两 项 服 务 的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俱 为 二 ○ ○ 三 年 二 月 一 日 ( 星 期 六 ) 。
由 于 是 次 接 受 申 请 的 属 香 港 与 内 地 的 两 地 过 境 运 输 服 务 , 因 此 申 请 者 需 为 由 香 港 与 内 地 的 公 司 合 组 的 合 营 公 司 。 所 有 申 请 人 须 以 书 面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申 请 者 联 络 人 姓 名 及 联 络 办 法 。 如 申 请 者 为 有 限 公 司 , 需 提 交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证 及 内 地 营 业 执 照 。 如 申 请 者 为 无 限 公 司 , 请 提 交 香 港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内 地 营 业 执 照 ; | |
服 务 性 质 详 情 , 包 括 车 辆 的 数 目 、 类 型 及 座 位 限 额 ; 若 申 请 深 宵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 则 需 加 上 车 辆 方 向 盘 位 置 及 乘 客 安 全 带 装 置 资 料 ; | |
经 营 类 似 运 输 服 务 的 经 验 ; | |
与 内 地 单 位 的 业 务 合 伙 详 情 , 包 括 香 港 和 内 地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 |
内 地 当 局 批 准 提 供 过 境 出 租 车 服 务 或 深 宵 过 境 服 务 的 文 件 ; | |
( 申 请 过 境 出 租 车 服 务 ) 申 请 的 过 境 出 租 车 配 额 数 目 ; | |
( 申 请 深 宵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 申 请 的 每 日 深 宵 过 境 班 次 、 拟 过 境 的 时 间 (只 限 凌 晨 零 时 正 至 早 上 六 时 三 十 分 )、 以 及 在 香 港 的 行 车 路 线 和 终 站 设 施 ( 所 批 准 的 过 境 时 间 未 必 与 申 请 的 时 间 相 同 ) 。 |
为 方 便 审 批 , 申 请 人 须 以 合 营 公 司 的 名 义 , 同 时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运 输 署 ( 地 址 : 香 港 统 一 码 头 道 3 8 号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1 0 楼 运 输 署 牌 照 事 务 组 过 境 服 务 分 组 ) 和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陆 空 口 岸 处 (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路 3 5 1 号 广 东 外 经 贸 大 厦 9 1 7 室 , 邮 政 编 码 5 1 0 6 2 0 ) 提 出 申 请 。
申 请 者 需 于 二 ○ ○ 三 年 二 月 一 日 ( 星 期 六 ) 或 以 前 , 亲 身 或 以 邮 递 方 式 递 交 申 请 , 邮 递 申 请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 所 有 申 请 会 经 由 香 港 及 广 东 省 两 地 政 府 审 核 , 及 决 定 批 发 营 办 权 。
如 有 疑 问 , 请 向 香 港 运 输 署 ( 电 话 : 8 5 2 2 8 0 4 2 5 7 8 ) 或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陆 空 口 岸 处 ( 电 话 : 8 6 2 0 3 8 8 1 9 9 4 0 ) 查 询 。
二 ○ ○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