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车头大灯修订规例七月一日实施
为 提 升 道 路 安 全 , 法 例 规 定 由 二 ○ ○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驾 车 人 士 在 黑 夜 时 间 或 能 见 度 低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亮 着 车 头 大 灯 ; 而 电 单 车 在 任 何 时 间 行 车 时 必 须 亮 着 车 头 大 灯 。
运 输 署 工 程 师 邱 国 鼎 今 日 (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 在 简 报 会 上 阐 释 实 施 上 述 法 例 的 2 0 0 2 年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 修 订 ) 规 例 和 2 0 0 2 年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 修 订 ) 规 例 。
邱 国 鼎 说 : 「 有 关 修 订 明 确 规 定 驾 车 人 士 在 黑 夜 时 间 或 能 见 度 低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亮 着 车 头 大 灯 , 目 的 是 使 他 们 在 黑 暗 环 境 下 更 加 清 晰 ; 并 能 同 时 让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更 容 易 看 见 他 们 所 驾 驶 的 车 辆 。 」
现 行 法 例 已 规 定 汽 车 司 机 在 黑 夜 时 间 ( 包 括 黄 昏 及 黎 明 ) 或 能 见 度 低 的 情 况 下 , 必 须 亮 起 车 头 和 车 尾 灯 , 但 法 例 所 界 定 的 车 头 灯 包 括 小 前 灯 和 车 头 大 灯 。
邱 国 鼎 说 : 「 有 些 司 机 , 尤 其 是 商 用 车 辆 的 司 机 , 在 晚 上 往 往 只 亮 起 小 前 灯 。 」
「 这 种 做 法 从 道 路 安 全 的 角 度 而 言 极 为 不 适 当 , 曾 有 投 诉 指 部 分 车 辆 的 司 机 在 夜 间 不 亮 着 车 头 大 灯 , 以 致 别 人 难 以 看 见 他 们 所 驾 驶 的 车 辆 。 」
他 表 示 , 政 府 曾 分 析 在 夜 间 涉 及 伤 亡 意 外 的 肇 事 车 辆 , 结 果 显 示 只 亮 着 小 前 灯 的 车 辆 所 涉 及 的 意 外 数 目 显 著 增 加 ,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四 十 八 宗 上 升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一 百 四 十 二 宗 。
他 说 : 「 此 外 , 不 少 已 发 展 国 家 如 澳 洲 、 美 国 及 星 加 坡 , 均 已 立 法 规 定 在 黑 夜 或 能 见 度 低 的 情 况 下 , 车 辆 必 须 亮 着 车 头 大 灯 。 此 次 修 例 可 令 本 港 的 法 例 跟 海 外 国 家 普 遍 做 法 一 致 。 」
电 单 车 方 面 , 邱 国 鼎 指 出 , 由 于 电 单 车 体 积 较 小 , 在 车 流 中 并 不 显 眼 , 因 此 应 予 以 特 别 考 虑 。
他 说 : 「 为 了 提 升 道 路 安 全 , 法 例 的 修 订 进 一 步 订 明 电 单 车 驾 驶 者 必 须 在 行 车 时 一 直 亮 着 车 头 大 灯 。 」
关 于 使 用 危 险 警 告 灯 规 例 的 修 订 , 由 七 月 一 日 开 始 , 若 其 车 辆 对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 无 论 该 车 辆 是 停 留 不 动 或 在 行 驶 中 , 司 机 必 须 亮 起 危 险 警 告 灯 ; 若 其 车 辆 在 快 速 公 路 或 在 速 度 限 制 超 过 每 小 时 五 十 公 里 的 道 路 上 发 生 故 障 , 或 因 紧 急 理 由 而 须 停 车 时 , 司 机 亦 必 须 亮 起 危 险 警 告 灯 。
邱 国 鼎 说 : 「 在 现 行 法 例 下 , 任 何 人 不 得 亮 着 车 辆 危 险 警 告 灯 , 除 非 该 车 辆 当 时 在 道 路 上 停 留 不 动 , 且 对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 」
「 很 多 驾 驶 者 都 习 惯 当 他 们 的 车 辆 对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时 , 例 如 当 泊 车 或 由 于 前 面 挤 塞 而 需 要 突 然 减 速 , 亮 起 危 险 警 告 灯 。 」
「 在 此 情 况 下 使 用 危 险 警 告 灯 , 从 安 全 角 度 而 言 是 值 得 鼓 励 , 但 这 种 做 法 违 反 现 行 法 例 。 」
他 表 示 , 道 路 安 全 议 会 因 此 建 议 删 除 有 关 规 例 中 车 辆 须 在 “ 停 留 不 动 ”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使 用 危 险 警 告 灯 的 要 求 , 容 许 司 机 在 有 需 要 时 适 当 地 使 用 警 告 灯 , 以 警 告 尾 随 车 辆 的 司 机 及 早 减 慢 速 度 。
任 何 人 违 反 经 修 订 的 规 例 , 如 属 首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判 罚 款 五 千 元 及 监 禁 三 个 月 , 如 属 第 二 次 被 定 罪 或 随 后 再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判 罚 款 一 万 元 及 监 禁 六 个 月 。
邱 国 鼎 补 充 说 , 警 方 就 经 修 订 规 例 执 法 时 , 将 没 有 任 何 宽 限 期 。
市 民 如 对 使 用 车 灯 有 任 何 查 询 , 可 致 电 运 输 署 热 线 二 八 零 四 二 六 零 零 或 政 府 热 线 一 八 二 三 , 亦 可 从 运 输 署 网 页 http://www.td.gov.hk浏 览 更 多 资 料 。
完
二 ○ ○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