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速度限制道路标记提高道路安全

为 了 提 高 道 路 安 全 , 运 输 署 正 在 车 速 限 制 转 慢 为 每 小 时 五 十 公 里 的 路 面 髹 上 新 设 计 的 速 度 限 制 标 志 。

运 输 署 发 言 人 今 日 ( 五 月 一 日 ) 表 示 , 在 已 竖 立 减 低 速 度 限 制 警 告 牌 的 地 点 髹 上 速 度 限 制 标 志 , 是 要 在 到 达 速 度 限 制 已 减 低 的 路 段 前 让 驾 驶 人 士 提 高 警 觉 。

在 二 ○ ○ 一 年 年 中 开 始 , 运 输 署 进 行 为 期 半 年 的 测 试 , 将 新 设 计 的 每 小 时 五 十 公 里 速 度 限 制 道 路 标 记 , 髹 在 以 下 四 个 地 方 的 路 面 上 , 藉 此 观 察 驾 驶 人 士 对 此 道 路 标 记 的 反 应 :

* 民 宝 街 东 行 近 中 区 行 人 天 桥 ;
* 观 塘 道 东 行 近 牛 头 角 下 邨第 一 座 ;
* 城 门 隧 道 公 路 沙 田 方 向 往 大 围 支 路 ; 及
* 青 山 公 路   ─   葵 涌 段 九 龙 方 向 近 往 华 员 邨支 路 。

发 言 人 说 : 「 测 试 完 结 后 , 我 们 发 现 普 遍 驾 驶 人 士 看 见 车 速 路 面 标 记 时 , 都 会 减 慢 车 速 。 」

「 此 外 , 市 民 对 每 小 时 五 十 公 里 速 度 限 制 标 记 反 应 正 面 , 认 为 此 做 法 有 效 , 并 建 议 尽 快 在 全 港 适 合 地 方 推 行 。 」

发 言 人 补 充 , 鉴 于 反 应 良 好 , 该 署 决 定 于 二 ○ ○ 二 年 年 底 前 , 陆 续 在 所 有 进 入 市 区 或 市 镇 的 道 路 、 而 其 速 度 限 制 是 由 七 十 公 里 或 以 上 减 至 五 十 公 里 的 路 面 , 髹 上 速 度 限 制 标 记 。

他 说 : 「 如 果 继 续 获 得 良 好 反 应 , 本 署 会 将 此 计 划 扩 展 到 其 他 适 合 路 段 。 」

髹 上 新 路 面 标 志 的 测 试 是 因 应 检 讨 速 度 限 制 工 作 小 组 ( 下 称 工 作 小 组 ) 的 建 议 。 该 小 组 由 政 府 成 立 , 旨 在 仔 细 研 究 全 港 主 要 干 道 车 速 限 制 定 期 检 讨 的 结 果 , 以 遏 止 超 速 驾 驶 及 提 高 道 路 安 全 。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运 输 署 和 警 务 处 的 代 表 ; 为 要 获 益 于 专 业 意 见 , 亦 包 括 了 香 港 汽 车 会 及 香 港 汽 车 高 级 驾 驶 协 会 的 代 表 。

在 最 近 一 次 于 二 ○ ○ ○ 年 年 底 至 二 ○ ○ 一 年 进 行 的 定 期 检 讨 中 , 政 府 考 虑 包 括 交 通 意 外 数 据 及 地 形 环 境 等 因 素 , 研 究 过 五 十 三 个 车 速 限 制 为 每 小 时 五 十 或 七 十 公 里 的 路 段 。

经 工 作 小 组 及 有 关 区 议 会 通 过 后 , 以 下 六 个 路 段 的 车 速 限 制 已 由 二 ○ ○ ○ 年 年 底 由 每 小 时 五 十 公 里 放 宽 至 每 小 时 七 十 公 里 :

* 青 山 公 路 ( 介 乎 大 窝 交 汇 处 及 业 成 街 ) ;
* 海 安 路 ;
* 红 磡 道 ( 介 乎 红 鸾 道 及 红 磡 绕 道 ) ;
* 红 磡 绕 道 (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及 红 磡 道 ) ;
* 观 塘 道 ( 介 乎 康 德 道 及 牛 头 角 道 ) ; 及
* 大 埔 太 和 路 ( 介 乎 安 祥 路 及 完 善 路 ) 。

此 外 , 工 作 小 组 亦 建 议 把 介 乎 置 富 道 及 域 多 利 道 一 段 薄 扶 林 道 的 车 速 限 制 由 每 小 时 七 十 公 里 减 至 五 十 公 里 , 以 处 理 该 路 段 交 通 意 外 率 偏 高 的 问 题 。 有 关 改 动 已 在 二 ○ ○ 二 年 一 月 实 施 。

政 府 将 继 续 定 期 进 行 车 速 限 制 检 讨 , 并 适 当 地 增 设 警 告 牌 及 道 路 标 记 , 以 提 高 驾 驶 人 士 的 警 觉 。

二 ○ ○ 二 年 五 月 一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