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 境 巴 士 服 务 开 始 接 受 营 办 申 请
运 输 署 现 正 邀 请 巴 士 营 办 商 申 请 营 办 来 往 香 港 及 内 地 ( 途 经 落 马 洲 及 沙 头 角 ) 的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
运 输 署 发 言 人 说 : 「 由 于 是 次 巴 士 服 务 属 于 过 境 性 质 , 当 局 规 定 这 些 服 务 必 须 由 香 港 及 内 地 的 公 司 合 作 提 供 , 而 所 有 申 请 都 会 由 香 港 及 广 东 两 地 政 府 审 核 和 决 定 是 否 批 出 营 办 权 。 」
申 请 须 以 书 面 提 出 , 并 需 提 供 以 下 详 细 资 料 :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姓 名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住 址 及 联 络 电 话 , 或 公 司 注 册 资 料 及 其 联 络 人 姓 名 ; | ||
服 务 性 质 详 情 , 包 括 车 辆 的 数 目 、 类 型 、 座 位 限 额 及 ?挼 L 位 置 ; | ||
申 请 的 每 日 过 境 班 次 , 拟 过 境 的 口 岸 名 称 和 时 间 , 以 及 在 香 港 的 行 车 路 线 和 终 站 设 施 ; | ||
经 营 类 似 运 输 服 务 的 经 验 ; | ||
与 内 地 单 位 的 业 务 合 伙 详 情 , 包 括 香 港 和 内 地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及 | ||
内 地 当 局 批 准 提 供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的 文 件 。 |
发 言 人 提 醒 申 请 人 , 由 于 落 马 洲 和 沙 头 角 口 岸 的 交 通 十 分 繁 忙 , 所 以 批 准 的 过 境 时 间 未 必 与 申 请 的 时 间 相 同 , 而 新 获 准 在 落 马 洲 口 岸 过 境 的 巴 士 只 可 以 在 每 日 上 午 十 时 后 过 关 出 境 。
是 次 申 请 费 用 全 免 。 为 了 方 便 审 批 , 申 请 人 须 同 时 向 运 输 署 牌 照 部 公 共 车 辆 组 ( 香 港 金 钟 道 九 十 五 号 统 一 中 心 三 楼 ) , 以 及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口 岸 办 公 室 陆 路 口 岸 处 ( 深 圳 福 田 南 路 十 号 五 零 三 室 〔 邮 政 编 码 5 1 8 0 4 5 〕 ) 申 请 。
申 请 人 即 使 过 往 曾 提 交 申 请 , 仍 必 须 依 照 上 述 方 法 , 再 次 递 交 申 请 书 。 欲 查 询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致 电 二 八 零 四 二 五 七 八 联 络 运 输 署 。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