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新经营者加入出租汽车服务市场及确保车辆质素的新措施

     运输署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宣布,由二月一日起,该署将推行多项新措施,以便利新经营者加入出租汽车服务市场及确保车辆质素。

  运输署发言人表示:「为对有意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人士提供更多弹性,以及便利新经营者加入市场,运输署将推出一项可供自由选择的『预先评估』安排,让有兴趣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人士可在无需提交私家车登记文件的情况下,提出『预先评估』要求。他们将可获悉如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可获批准的机会,才进而投资和购买车辆。」

  对于每项「预先评估」请求,运输署都会先征询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的意见,然后才把所得结果告知请求方。须注意「预先评估」所得结果只供参考之用,绝不会于申请人提出正式申请时,对运输署署长根据法例行使权力决定是否发出许可证具约束力。

  现时,运输署审批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申请人提供的出租记录和将履行的服务合约,以评审有关申请中的服务类别是否符合「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这项法定要求。为进一步便利新经营者加入市场,就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出租记录或将履行合约的个案,运输署会按个别情况给予特别考虑。有关申请人须就其拟议经营模式/计划提供充分理据及证明资料,并须遵守特别条件,包括使用应课税值较高,即超过四十万元的全新车辆。

  此外,有关出租汽车车龄的新规定二月一日起实施,以保持高质素的出租汽车车队。

  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新申请中所使用的车辆,除了最低应课税值为不少于三十万元外,车龄(以申请日期为准)由在香港以「全新車辆」首次登记起计,必须少于七年,换言之,车龄应为六年或以下。

  在二月一日或以后提交的所有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新申请,会新增一项出租汽车许可证条件,订明如须更换车辆,则替换车辆的车龄不应高于原来车辆。对于在二○一九年二月一日或以后更换的所有现有私家豪华出租房车,这项规定亦会适用而成为出租汽车许可证条件。

  有关「预先评估」的详情及出租汽车车龄的规定,请参阅运输署网页(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licences_and_permits/hire_car_permit/index.html)。

 
2017年1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