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配偶接载残疾人士泊车证明书试验计划明日生效

运 输 署 今 日 (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宣 布 将 由 明 日 ( 三 月 一 日 ) 起 , 实 施 一 项 试 验 计 划 , 透 过 发 出 父 母 或 配 偶 接 载 残 疾 人 士 泊 车 证 明 书 , 让 证 明 书 持 有 人 把 车 辆 停 泊 在 政 府 多 层 停 车 场 内 的 指 定 停 车 位 。

试 验 计 划 将 为 期 九 个 月 至 本 年 十 一 月 底 。

运 输 署 高 级 运 输 主 任 钟 星 今 日 在 新 闻 简 报 会 上 表 示 : 「 试 验 计 划 旨 在 方 便 父 母 及 配 偶 接 载 其 行 动 不 便 的 残 疾 家 庭 成 员 , 合 资 格 驾 驶 人 士 可 申 请 父 母 或 配 偶 接 载 残 疾 人 士 泊 车 证 明 书 , 把 车 辆 停 泊 在 政 府 多 层 停 车 场 内 的 指 定 停 车 位 。 」

「 持 证 人 在 行 使 泊 车 证 明 书 的 权 利 时 , 必 须 是 接 载 其 行 动 不 便 的 残 疾 子 女 或 配 偶 。 」

他 补 充 , 为 配 合 这 项 试 验 计 划 , 运 输 署 已 把 政 府 多 层 停 车 场 内 的 指 定 停 车 位 数 目 由 十 六 个 增 至 三 十 九 个 。

他 说 : 「 本 署 会 继 续 监 察 这 些 指 定 停 车 位 的 使 用 情 况 , 并 会 配 合 试 验 计 划 , 在 有 需 要 时 增 加 停 车 位 数 目 。 」

有 关 试 验 计 划 的 细 节 及 证 明 书 申 请 表 格 , 已 上 载 于 运 输 署 网 页 http://www.info.gov.hk/td/chi/services/services_menu_index.html

此 外 , 由 明 日 ( 三 月 一 日 ) 开 始 , 运 输 署 会 发 出 新 的 政 府 隧 道 伤 残 司 机 使 用 费 代 用 券 及 青 马 管 制 区 伤 残 司 机 使 用 费 代 用 券 。

两 款 代 用 券 是 豁 免 伤 残 司 机 缴 交 使 用 政 府 隧 道 及 青 屿 干 线 的 费 用 。

他 说 : 「 运 输 署 已 在 新 代 用 券 上 印 上 警 告 声 明 , 以 免 残 疾 司 机 将 代 用 券 转 让 予 其 他 司 机 。 」

新 代 用 券 上 会 加 上 六 个 月 的 有 效 期 , 以 便 更 有 效 监 管 。

由 二 ○ ○ 二 年 六 月 一 日 或 以 后 起 , 旧 代 用 券 将 告 无 效 。 持 有 人 可 在 四 月 一 日 起 至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 将 所 有 未 用 的 旧 代 用 券 退 回 运 输 署 的 牌 照 事 务 处 , 以 便 注 销 。

二 ○ ○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