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
邀请营办商申请过境巴士服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运 输 署 现 邀 请 符 合 资 格 的 营 办 商 , 提 供 往 来 香 港 和 内 地 , 经 落 马 洲 、 沙 头 角 和 文 锦 渡 管 制 站 的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
由 于 是 次 接 受 申 请 的 交 通 服 务 为 香 港 与 内 地 两 地 的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 故 需 由 香 港 与 内 地 的 公 司 合 作 组 成 的 合 营 公 司 提 供 。
所 有 申 请 须 以 书 面 提 出 ,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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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申 请 者 为 有 限 公 司 , 请 提 交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证 及 内 地 营 业 执 照 。 如 申 请 者 为 无 限 公 司 , 请 提 交 香 港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内 地 营 业 执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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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性 质 详 情 , 包 括 车 辆 的 数 目 、 类 型 、 座 位 限 额 、 方 向 盘 位 置 及 乘 客 安 全 带 装 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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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的 每 日 过 境 班 次 、 拟 过 境 的 时 间 ( 落 马 洲 管 制 站 只 限 早 上 六 时 三 十 分 至 凌 晨 十 二 时 ) 、 以 及 在 香 港 的 行 车 路 线 和 终 站 设 施 ( 所 批 准 的 过 境 时 间 未 必 与 申 请 的 时 间 相 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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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类 似 运 输 服 务 的 经 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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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内 地 单 位 的 业 务 合 伙 详 情 , 包 括 香 港 和 内 地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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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地 当 局 批 准 提 供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的 文 件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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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者 联 络 人 的 姓 名 及 联 络 办 法 。 |
为 方 便 审 批 , 申 请 人 须 以 合 营 公 司 的 名 义 同 时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运 输 署 牌 照 事 务 组 过 境 服 务 分 组 ( 地 址 : 香 港 统 一 码 头 道 三 十 八 号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十 楼 ) , 及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陆 空 口 岸 处 (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路 三 百 五 十 一 号 广 东 外 经 贸 大 厦 九 一 七 室 ( 邮 政 编 码 5 1 0 6 2 0 ) ) 申 请 。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为 二 ○ ○ 三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 星 期 一 ) 。 申 请 者 可 亲 身 或 以 邮 递 方 式 申 请 , 邮 递 申 请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 申 请 者 即 使 过 往 曾 提 交 申 请 , 仍 必 须 依 照 上 述 方 法 , 再 次 递 交 申 请 书 。 所 有 申 请 会 经 由 香 港 及 广 东 省 两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 及 决 定 批 发 营 办 权 。
如 有 查 询 , 请 联 络 香 港 运 输 署 蔡 巧 仪 女 士 ( 电 话 : 8 5 2 2 8 0 4 2 5 7 8 ) 或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陆 空 口 岸 处 廖 梅 吟 女 士 ( 电 话 : 8 6 2 0 3 8 8 1 9 9 4 0 ) 。
二 ○ ○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