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7日:三号干线专线小巴服务试验计划 - 登记为「当区公共小巴司机」
为 进 一 步 鼓 励 红 色 公 共 小 巴 (「 红 巴 」 )转 为 专 线 小 巴 及 考 虑 到 新 投 入 服 务 的 铁 路 (西 铁 )会 对 当 区 现 有 红 巴 司 机 造 成 的 影 响 , 当 局 正 筹 备 一 项 试 验 计 划 , 推 出 行 经 三 号 干 线 的 专 线 小 巴 路 线 予 当 区 公 共 小 巴 司 机 经 营 。
运 输 署 发 言 人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表 示 : 「 试 验 计 划 下 将 有 三 条 路 线 , 分 别 是 元 朗 至 荃 湾 、 佐 敦 及 旺 角 。 这 些 路 线 会 以 现 有 红 巴 沿 青 山 公 路 行 走 元 朗 与 市 区 路 线 的 起 点 及 终 点 为 蓝 本 。 」
他 说 : 「 经 谘 询 小 巴 业 界 及 当 区 受 影 响 的 红 巴 司 机 后 , 由 于 对 有 关 试 验 计 划 反 应 积 极 , 当 局 决 定 由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开 始 为 有 关 试 验 计 划 进 行 登 记 「 当 区 公 共 小 巴 司 机 」 的 工 作 。 有 意 参 加 是 项 试 验 计 划 的 红 巴 司 机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所 须 文 件 于 二 ○ ○ 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或 以 前 , 以 附 有 的 免 费 简 便 回 邮 地 址 寄 回 运 输 署 。 」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及 申 请 须 知 将 于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上 午 六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六 时 在 行 经 元 朗 至 市 区 的 红 巴 路 线 沿 途 的 适 当 位 置 直 接 派 发 予 有 关 红 巴 司 机 。
另 外 , 有 关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指 引 由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起 可 于 运 输 署 网 页 (www.info.gov.hk/td) 下 载 , 及 于 以 下 地 点 供 免 费 索 取 :
1.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41 楼 运 输 署 总 部 。 | |
2. 九 龙 联 运 街 30号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7楼 运 输 署 新 界 分 区 办 事 处 。 | |
3. 运 输 署 下 列 牌 照 事 务 处 : | |
* 香 港 金 钟 道 95 号 统 一 中 心 3楼 香 港 牌 照 事 务 处 。 | |
* 九 龙 长 沙 湾 道 303 号 长 沙 湾 政 府 合 署 2 楼 九 龙 牌 照 事 务 处 。 | |
* 九 龙 鲤 鱼 门 道 12 号 东 九 龙 政 府 合 署 5 楼 观 塘 牌 照 事 务 处 。 | |
*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2 楼 沙 田 牌 照 事 务 处 。 |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以 证 明 申 请 人 为 「 当 区 公 共 小 巴 司 机 」 , 以 合 符 资 格 参 与 是 次 试 验 计 划 :
所 驾 驶 公 共 小 巴 的 车 辆 登 记 文 件 (牌 簿 ) 副 本 ; 及 | |
现 时 租 赁 公 共 小 巴 合 约 文 件 副 本 ; 或 | |
由 车 主 签 署 证 明 现 时 出 租 其 下 公 共 小 巴 予 申 请 人 的 信 件 正 本 。 |
如 在 申 请 期 间 ( 即 二 ○ ○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至 二 ○ ○ 四 年 一 月 五 日 ) 有 任 何 查 询 , 欢 迎 于 办 公 时 间 致 电 : 2399 2160 / 2399 2162 与 本 署 联 络 。
完
二 ○ ○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