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
政府回应传媒查询有关车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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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有关香港部分路段的车速限制,政府发言人今日(九月十四日)表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条的规定,车辆在任何道路上行驶的最高速度限制为每小时50公里,而运输署署长可藉宪报的公告更改速度限制。
发言人说更改道路最高速度限制一般是基于运作和技术上的需要,而有部分更是为配合紧急道路工程而作出的。
他说:「运输署署长会不时刊登宪报公告,更改某些道路的速度限制。」
署长只曾一次于一九八四年以法律公告形式刊登宪报 (即第374M章) ,当时香港道路的速度限制由英制单位转换至十进制单位。
发言人强调在宪报内刊登的公告与法律公告同具法律效力。
警方会按宪报最新公告的道路最高速度限制执法。
发言人说如路段没有竖立任何交通标志,则其最高车速限制为每小时50公里。如路段最高车速限制并非每小时50公里,则运输署署长须安排竖立交通标志,对司机于在该道路上适用的速度限制给予充分指引。
他说:「驾驶人士应遵守交通标志显示的速度限制,因为标志所显示的是适用于该道路的最高速度限制。」
完
2009年9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0分